9月24日,外汇局官网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便利申报主体更加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外汇局修订并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业务指引(2020年版)》)。
据了解,《业务指引(2020年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细化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的具体申报要求。二是适应金融市场开放、申报主体业务创新等需要,新增存托凭证等业务的填报说明。三是针对申报主体常见的各类申报疑问进行补充解释。
值得一提的是,因政策调整,有关业务不再受额度管理限制,《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部分第(三)条调整了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的内容。同事,补充存在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
《业务指引(2020年版)》明确规定,无境内托管机构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无境内托管的 RQDII 业务,由 RQDII 等投资主体以自身名义进行直接申报。无境内托管机构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无境内托管的 RQDII 业务,由 RQDII 等投资主体以自身名义进行直接申报。
(作者:边万莉 编辑:马春园)
(冉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