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监管齐向券商债券承销“开火”,财通证券接开年第一罚单,直指尽调缺少“综合分析与独立判断”

财经
2021
01/11
14:34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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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深圳,记者邹晨辉)讯, 近段时间债券爆雷时有发生,作为“看门人”的各承销机构也明显感觉到了来自监管的压力,财通证券也在2021年开年因债券承销业务领罚单。

近日,浙江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财通证券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中,部分公司债项目尽职调查底稿等方面被查出存在多处漏洞。为此,财通证券收到警示函。

各地监管齐向券商债券承销“开火”,财通证券接开年第一罚单,直指尽调缺少“综合分析与独立判断”

同样在去年初,证监会公开信息显示,由于财通证券作为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银行借款、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为此,财通证券被出具警示函。

值得注意的是,财通证券债券承销收入在业内排名中上游。中证协数据显示,2019年财通证券债券主承销佣金收入为30,888万元,在业内排名 24名。此外,中证协公布2020年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结果显示,财通证券级别为A类。

随着近年来公司债大规模违约,监管层已经加大对中介结构的处罚,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招商证券(600999,股吧)、海通证券(600837,股吧)都在去年因为债券业务存在问题被核查。

财通证券因何被罚?

根据1月8日浙江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财通证券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公司债券项目有关发行人“独立性、关联情况”的尽职调查底稿未专门归集相关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且存在关联方核查结果与发行人披露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部分公司债券项目的尽职调查底稿留痕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差异分析不充分以及未加盖出具方公章等情形。

浙江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要求。

据财联社记者了解,《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第五条规定,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并对各种尽职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针对发行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对专业意见存有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沟通,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在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等发行文件中予以充分揭示。

此外,《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第六条规定,同一承销机构为发行人再次发行公司债券进行尽职调查的,该承销机构可以援引前次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结果,并对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中出现变化的内容进行补充调查。

浙江证监局认为,财通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即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为此,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表示,财通证券应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加强业务质量控制。

此前曾因投行项目被罚

同样是在去年年初的1月7日,证监会公开信息显示,因财通证券作为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银行借款、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财通证券也遭罚,亦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通证券官网显示,作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前身是1993年成立的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现为浙江省政府直属企业,总部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资本35.89亿元,并于2017年10月24日在上交所挂牌上市。

近一年来,财通证券备受业界关注的一个原因,就在于财通证券屡次发布公告,与同在浙江的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以及恒生电子(600570,股吧)在金融科技、财富管理等方面开展合作,令人遐想无限。

从行业数据来看,中证协数据显示,财通证券2019年营收和净利均排行行业前20。其中,2019年营收为43.36亿元,位列行业第20名;2019年净利为18.73亿元,位列行业第16名。

公司债监管趋严,中介机构多次被罚

根据choice数据统计,2020年共有3773只公司债成功发行,发行规模达3.47万亿,较2019年2390只,共计2.49万亿的规模提升39.4%。

与此同时,2020年共有49只公司债券出现违约。在债券大规模违约的背景下,监管层对中介的监管已经趋于严格。

特别是去年年末市场广泛关注的“华晨集团”债券违约事件,证监会除了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决定对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外,还表示将对华晨集团有关债券涉及的中介机构招商证券进行同步核查,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证监会还对永城煤电债券违约事件中的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进行调查。

公开信息显示,去年有包括华福证券、西部证券(002673,股吧)、新时代证券、中信证券(600030,股吧)(华南)、德邦证券等在内的5家券商涉债券承销业务违规被罚。

对此,监管部门对债券市场治理多次表态。2020年11月21日,金融委第四十三次会议召开,研究规范债券市场发展、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工作。会议指出,近期违约个案有所增加,是周期性、体制性、行为性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处理好促发展与防风险的关系,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2020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定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的发布,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通过统一和明确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有助于强化投资者保护,有助于健全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李佳佳 HN15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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