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医疗等“网红产品”类车险竞争加剧,8大关注点详解互联网人身险征求意见稿

财经
2021
01/12
10:34
亚设网
分享

 

在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正式实施前夕,首个补充规定出炉。1月6日下午,银保监会向各保险机构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偿付能力、风险评级等角度圈定险企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入行门槛,明确产品互联网专属性质等。尤其对实际业务“报行不一”等现象进行了明确,要求限期按季度进行定价回溯,压实了总精算师的责任。

从政策层面监督引导线上人身险走向普惠化,为消费者在互联网端获得更好服务、更低价格的人身险提供持续保障,对规范互联网人身险有深远影响。文件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重点?详见下述解读:

 

重点关注1:画五条红线,明确经营资质

《通知》提出了互联网人身保险经营的具体要求,对经营门槛明确了五条红线:

1.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2. 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3. 人身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

4. 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5.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偿付能力的监管来看,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不足150%的人身险公司包括中邮人寿、百年人寿、中融人寿等8家人身险公司。

从风险评级来看,市场是C类和D类的公司仅有渤海人寿、百年人寿、前海人寿、君康人寿、中法人寿等,其他大部分公司均可维持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按照《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3条要求,2020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最近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得低于100%,管理规则一致。

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些在偿付能力、风险评级方面的门槛设置,可能把许多意向经营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寿险和年金险专属产品的中小保险机构拦在了门外,进一步拉开大中险企和中小险企之间的差距,加剧行业“马太效应”。

重点关注2:实施产品专属管理

随着市场参与主体及投保人群的不断扩大,互联网人身险业务非理性价格竞争凸显,实施专属管理已是大势所趋。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也就是说,在各大金融平台上直接销售的万能险(很多以万能账户的形式存在)未来将无法通过网络进行直接销售。

重点关注3:明确产品的设计要求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其产品名称需要包含“互联网专属”字样,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和经营。同时,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这对于网销百万医疗险、重疾险的渠道销售费用限制较大,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的要求也将重创网销渠道。在现行互联网百万医疗等“网红产品”类车险竞争加剧的背景下,有助于倡导回归理性竞争。

重点关注4:明确产品的定价要求

在新规的征求意见稿中,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申请材料除符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相关监管规定外,还应在精算报告中列明产品定价基础。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应列明预期赔付率;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如使用再保险数据或经验数据定价的,应指明中国银保监会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最新发布的发生率表,列明平均折算比率。专属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项下,须列明该产品的中介费用率上限。

现阶段,流量争夺愈演愈烈,保险公司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互联网线上产品缺乏定价基础。这项要求,实际上是在防止一些保险公司被前端互联网销售平台用定价“绑架”的行为。未来,这种缺乏定价依据的产品开发行为将会在监管层面被限制。

另外,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中介费用率上限也有披露的要求,并且会对公司的实际销售费用投放进行回溯管理。

重点关注5:产品的回溯管理

互联网业务中“报行不一”等现象明显,为压实监管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次监管将回溯机制作为重要手段。《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与之前业内所熟知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所不同,这次是定价回溯机制。

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并主动采取调整和报告措施。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报告情况,视情况启动质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项。

为压实责任,《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如存在未按照要求定期回溯、使用虚假数据、定价风险长期未改善等情况,除按照前款规则予以处理外,银保监会还将向公司董事会提示相关风险、向全行业公开通报,同时追究总精算师直接责任,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互联网渠道分管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承担直接责任,包括:在产品开发时恪守精算职责,科学审慎定价;在回溯工作中确保所用数据全面真实,计算方法符合精算原理,整改措施及时有效。

为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调整空间,《通知》对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了过渡期。保险公司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充分评估、提前预案的前提下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整改,并于2022年1月1日前符合《通知》各项要求。

重点关注6:年金险互联网销售门槛提高

通知显示,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2.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

3.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4.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

5.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对目前的中小保险公司来说,难度非常大,仅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就很难达到。目前很多中小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中介销售终身寿险、普通年金险,占比还是很高的,有了这些限制条件后,我们可能就不能在互联网上去卖这些产品了,会倒逼中小保险公司铺设分支机构。”某险企产品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根据2020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数据调研报告显示,险企中前海人寿和百年人寿的风险综合评级为C,也未能满足条件。中融人寿的偿付能力溢额为8万元,不满足条件上述条件;另外恒大人寿、中邮人寿、百年人寿、前海人寿、中融人寿、华夏人寿、天安人寿和富德生命人寿综合偿付能力不足150%。

不过,由于此次征求意见稿影响较广,也给了保险公司较长的过渡期。对于已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充分评估、提前预案的前提下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整改,并于2022年1月1日前符合要求。

重点关注7:明确中介机构销售储蓄险要求

《通知》明确,保险中介机构销售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应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2.具有完备的保单出单、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系统,以及安全、高效、实时的办理线上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和资金清算流程;

3.近一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

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是第3条要求,令诸多保险中介机构经营更加谨慎,相信会有助于市场的规范发展。

重点关注8:或放开部分产品经营地域限制

在2015版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只有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可以突破保险公司的经营地域限制(目前已生效)。

在2020年底下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则几乎全面放开了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经营地域限制(2021年2月1日生效)。

在最近下发的新规征求意见稿中,监管部门列出了几类仍需要设立当地分支机构才可以经营的互联网产品: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如百万医疗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最新被加入健康险类别中的产品)。其他产品类型是否明确放开地域限制,行业内保持乐观态度。

可以看出,无论是从设置经营资质准入,还是细化产品定价及服务要求,《通知》所体现出的监管思路,均是站在消费者角度出发并考虑的,旨在为老百姓(603883,股吧)提供更多更实惠的产品、更便捷的服务,真正发挥互联网保险产品“普惠”“普及”的特点,推动回归保险本源。

相信,正式文件出台,后期实施后将对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产生巨量影响。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NEW财金。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牛江 HF085)

THE END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亚设网的观点和立场。

2.jpg

关于我们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