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民事裁决书,涉案双方为葫芦岛银行和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
令人意外的是,这场官司背后,还牵连着一起金额高达6.1亿元的诈骗案。
文书显示,庄大川为实现个人炒股等目的,2002年7月23日至2004年5月26日期间,联系葫芦岛银行到银河证券(重组后已更名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购买国债,以“骗取全权委托书”的形式骗取该行下属的7个信用社共计15笔国债资金达6.1亿元,造成该行损失2.89381亿元。
在当事人庄大川伏法后,银河公司和葫芦岛银行对是否为“借贷关系”各持己见,将打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最高法判定,双方实为借贷关系。
银行“千里迢迢”买国债
事情最早要从1999年说起。彼时,被告人庄大川与葫芦岛银行下属的工商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员贾某相识。2000年12月,庄大川将贾某推荐到北京海通证券购买国债,年利率为8%。2000年12月12日,葫芦岛银行在北京海通证券投入3000万元经营“一比一”资金配比模式的国债项目,之后顺利收回本金和8%的高额利息。由此,庄某川取得了该行信任。
此后,庄大川找到时任葫芦岛银行行长敬某等人,以其在厦门市人熟、银河证券信誉好、资金安全有保障为由,诱使葫芦岛银行到该营业部购买国债。该行研究后决定到虎园路营业部购买“一比一”资金配比模式的国债项目。
2002年7月22日,葫芦岛商业银行下属绥中工商城市信用社在该营业部购买国债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8.4%。为保证资金安全,银行要求营业部出具承诺书、国债交割单各一份,作为期满后收回国债的凭证。
当天,营业部相关人员即同意向绥中工信出具一份内容为“兹有在本营业部购买国债(21国债[7]),人民币5000万元,本部承诺在2002年7月23日—2003年7月22日期间,所持国债在没有发生任何变动的情况下,保证到期支付给绥中工信5000万元本金及2.4%的年利息”的承诺书。
经济损失近3亿元
没曾想,事情还有另外一条线。庄大川介绍葫芦岛银行购买国债,并非出于好心,而是将资金用于个人炒股等。
他是如何“移花接木”的呢?原来,庄大川联合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客户经理李文强等人以“骗取全权委托书”的形式,将资金流入自己账户。
在开户过程中,李文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委托书并以办理正常开户手续为由,让银行李某在委托书上签字。
李文强让庄大川在该委托书“李某”签名之后加上“庄大川”的名字,二人相互配合,骗取了全权委托书。按事先预谋,被告人庄大川于同日以泉州新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达)的名义在虎园路营业部申请开户,并委托李文强代理其进行股票买卖。
2002年7月23日,绥中工信注入资金5000万元购买国债。就在次日,庄、李二人在葫芦岛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5000万元国债中的1笔,并在营业部的帮助下将国债资金内转500万元到“新飞达”账户,随即转出300万元并以营业部和绥中工信往来款的名义申请汇票,实际用于支付绥中工信在承诺书规定利息之外的差额利息(6%)。
经梳理,从2002年7月23日至2004年5月26日,庄大川采用相同手段共骗取葫芦岛银行下属7个信用社共15笔国债资金,达6.1亿元。此外,还骗取了铁岭信用社国债资金1.9亿元。
截至2006年10月19日案发,除去返还的本金和利息,庄大川分别给葫芦岛银行、铁岭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2.89381亿元、1.6135亿元,共计4.50731亿元。
庄大川于2006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判为诈骗罪。一审认定庄大川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亿元。
合同纠纷仍在
庄大川伏法,但葫芦岛银行和银河公司的合同纠纷却仍在继续。
2018年,最高法判定,二者之间构成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而银河公司认为,该案不涉及任何体现“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葫芦岛银行应当自行承担损失,并申请了再审。
最高法认为,葫芦岛银行(案涉七家信用社)已实际委托虎园路营业部通过买卖国债进行理财,形成了委托理财。此外,葫芦岛银行(案涉七家信用社)向虎园路营业部共计拨付资金6.1亿元,虎园路营业部共向案涉七家信用社返还购国债款本金2.4亿元,虎园路营业部在案涉七家信用社的资金汇入之后,向葫芦岛银行(案涉七家信用社)支付相对固定的资金回报。
最终,最高法驳回银河公司的再审申请,认定葫芦岛银行和银河证券之间的交易行为构成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事实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