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4日,深交所向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监管函: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会计差错更正。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调减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45.45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比例的绝对值为7.25%;调增2018年资产总额3.9亿元,调增金额占更正后资产总额比例的绝对值为4.62%。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根据公告,你公司与高密市凤城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1.05亿元出售其所持有高密孚日热力有限公司100%股权,你公司对相关交易确认处置收益637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65%。你公司直至2020年6月30日才于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出售事项。
你公司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9.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相关问题,吸取教训,杜绝相关问题的再次发生。
2020年半年报显示,孚日股份的主营业务为纺织品、其他行业,占营收比例分别为:79.06%、20.94%。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