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出5亿资金买理财,这家银行竟然被同行骗了!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达州银行与平遥农商行三年前签订了一份理财协议,达州银行认购了5亿晋财宝同业理财产品,为此平遥农商行还出具一份《承诺函》,为这笔投资的收益“兜底”。但最终,双方因合同纠纷陷入争执对簿公堂。
银行之间“友谊的小船”为何说翻就翻?
购买5亿同业理财产品
签订“兜底”承诺书
文书显示,2018年2月28日,达州银行与平遥农商行签订了一份《理财产品协议书》,双方约定达州银行认购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理财产品。合同约定,该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为5.78%,理财产品期限为273天,从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达州银行认购5亿元。
协议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平遥农商行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理财计划投资,未经达州银行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平遥农商行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此外,平遥农商行保证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经达州银行要求向其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报告。双方协商一致后,两家银行遂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和法人章。
该产品协议书附件中同时载明,晋财宝同业理财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资金由平遥农商行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高流动性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存放同业、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票据回购、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
值得注意的是,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另一套《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提示书》。与前一套协议相比较,该协议书第四条仅约定达州银行将理财资金5亿元汇入户名为“应付晋财宝同业理财款项”的账户内,未约定平遥农商行在募集期结束后通过理财销售系统自动将资金归集至户名为“平遥农商银行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的账户;而该套协议中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提示书》中,均载明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除此之外,两套协议的其他内容相同。
除去两份“阴阳合同”外,平遥农商行还向达州银行出具了一份《承诺函》,其中声明“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我行现不可撤销地作出承诺如下:如因任何原因导致该理财产品不能在到期日当日及时足额兑付理财本金及收益的(收益率按5.78%/年计算),我行将无条件于该理财产品到期日当日向贵行足额支付理财本金及按5.78%/年计算的理财收益与贵行已获分配的理财收益之间的差额,不以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或其他任何原因拒绝履行该义务。”
各类合同文件“整装待发”后,达州银行将5亿资金如数划转至专项账户,转款通用回单的附言显示为“达州银行认购晋财宝70期理财”。
理财资金并未投向原本计划?
平遥农商行原董事长涉案被查
不过,在上述理财产品到期后,平遥农商行迟迟未能支付理财本金和收益,达州银行多次函件和当面催收无果,双方只好“对簿公堂”。
庭审中,对于达州银行大喊“欠债还钱”的诉求,平遥农商行辩称,案涉理财业务的操作及投资计划并不是达州银行起诉状中所陈述的情况。达州银行提交的《平遥农商银行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清单》涉嫌经办人员或负责人伪造虚构,达州银行交付的该期理财款并未投向清单所列的理财计划,而是投向了其他资管计划。案涉理财业务的真实操作过程,可能是平遥农商行负责案涉理财业务的经办人或负责人与达州银行相关人员合谋达成的,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能性。
平遥农商行表示,案涉理财业务亦存在签署“阴阳合同”、违反监管规则、违反“禁止刚性兑付”的行业规则等情况。达州银行提交的《承诺函》显示,平遥农商行对案涉理财业务的本金及收益作出承诺,显然不符合银行业理财业务的基本要求和行业规范。而且,该《承诺函》也涉嫌经办人或负责人伪造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代表平遥农商行办理该业务的时任负责人王建中、员工武红亮等人,已因涉嫌违纪违法被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天眼查信息显示,王建中已于2018年12月10日退出公司董事长一职。
山西晋中银保监分局公布的罚单还显示,平遥农商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被处罚款20万元。同时,该行原董事长王建中被终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
2020年8月12日,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致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载明该案与该局侦办中的有关金融诈骗集团犯罪案件相关;达州银行向平遥农商行购买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实际用款人系该犯罪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该笔款项为该犯罪集团利用诈骗手段非法所得。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案涉理财协议及《承诺函》无效,判决平遥农商行向达州银行返还理财本金5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5亿理财资金已超过达州银行一年的利润,据该行2019年年报显示,其全年实现净利润4.47亿元。此外,截至报告期末,该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亿元,不良贷款率达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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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洋 HN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