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主要争议问题为:一是关于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的问题,二是案涉《理财产品协议书》及《承诺函》的效力问题,三是平遥农商行是否应当支付达州银行理财本金、收益及违约金的问题。
同业之间的信仰逐步被打破。四川一家城商行5亿元投资了山西一家农商行的同行理财,同时还收到了兜底的《承诺函》,到期后却无法兑付,并且被告知相关的清单为经办人员和负责人伪造虚构,该期理财款并未投向清单所列的理财计划,而是投向了其他资管计划。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2019)川民初36号的民事判决书详细披露了这起案例。
2020年12月8日,四川省高院判决山西这家农商行返还四川这家城商行5亿元的投资本金以及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同业理财背后的“阴阳合同”
2018年2月28日,达州银行与山西平遥农商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书》,约定达州银行认购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为5.78%,理财产品期限为273天,从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甲方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
协议中还约定,“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理财计划投资,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变更甲方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理财产品协议书》的附件《风险提示书》也载明该款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当天,2018年2月28日,甲方达州银行与乙方平遥农商行还签订了另一套《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提示书》。与前一套协议相比较,该份《产品理财协议书》第四条仅约定达州银行将理财资金5亿元汇入户名为“应付晋财宝同业理财款项”的账户内,未约定平遥农商行在募集期结束后通过理财销售系统自动将资金归集至户名为“平遥农商银行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的账户。
而这套协议中,载明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除此之外,两套协议的其他内容相同。
2018年2月28日,平遥农商行向达州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函中表示,“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我行现不可撤销地作出承诺如下:如因任何原因导致该理财产品不能在到期日当日及时足额兑付理财本金及收益的(收益率按5.78%/年计算),我行将无条件于该理财产品到期日当日向贵行足额支付理财本金及按5.78%/年计算的理财收益与贵行已获分配的理财收益之间的差额,不以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或其他任何原因拒绝履行该义务”。
随后,达州银行向户名为“应付晋财宝同业理财款项”的账户转账支付人民币5亿元,转款通用回单的附言显示为“达州银行认购晋财宝70期理财”。
董事长参与造假
本款同业理财产品到期后,平遥农商行并未支付理财本金和收益,经达州银行多次函件和当面催收,仍不支付。2019年3月,达州银行将山西平遥农商行起诉到了四川省高院。
平遥农商行答辩称,达州银行提交的《平遥农商银行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清单》涉嫌经办人员或负责人伪造虚构,该期理财款并未投向清单所列的理财计划,而是投向了其他资管计划。该行称,案涉理财业务的真实操作过程,可能是被告负责案涉理财业务的经办人或负责人与原告相关人员合谋达成的,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能性。且案涉理财业务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因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被山西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
平遥农商行出具的《平遥农商银行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清单》载明:交割日为2018年2月28日的募集资金5亿元共购买11鄂城投债、17蛟河农商二级02、15长春发展农商二级、14国开10、14国开11共五只债券,并载明了该五只债券的详细情况。
中国债券信息网及WIND金融信息终端查询信息显示,上述五只债券均处于存续状态,部分债券已兑付,不存在逾期、违约等情形。
中国理财网查询显示晋财宝同业理财第70期理财产品的收益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
法院另查明:2020年6月8日,山西省纪委监察委员会作出立案通知书,决定对武红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王建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
其中,王建中为平遥农商行原董事长。2019年,山西银保监局处罚公告显示,该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被罚款20万元。同时,包括该行董事长在内的11名高管被处罚。其中原董事长王建中、行长王建军、原净化支行行长侯安晶被取消终身高管任职资格。
平遥农商行认为,案涉理财业务存在签署“阴阳合同”、违反监管规则、违反“禁止刚性兑付”的行业规则等情况。且该《承诺函》也涉嫌经办人或负责人伪造的可能。要求先刑后民,中止本案审理。
兜底《承诺函》被判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主要争议问题为:一是关于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的问题,二是案涉《理财产品协议书》及《承诺函》的效力问题,三是平遥农商行是否应当支付达州银行理财本金、收益及违约金的问题。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的问题。四川省高院认为,案涉《理财产品协议书》签订时平遥农商行的时任负责人王建中、员工武红亮,已因涉嫌违纪违法被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当地公安机关也正在侦办有关金融诈骗集团犯罪案件。但就本案当事人为达州银行和平遥农商行,不是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审理。
同时,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至2020年6月8日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对王建中、武红亮立案调查,其间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平遥农商行应具备举证的能力和客观条件,但其并未举示签订案涉协议存在双方内外串通、理财产品资金实际流向等相关证据,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承诺函》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协议书》,和保本型《理财产品协议书》,两套协议中均有双方的签章。非保本型协议及附件中,虽载明该理财产品的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但平遥农商行在签订该协议的同日,又向达州银行出具《承诺函》,表明保本保收益仍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该笔理财业务就是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业务。
不过,因为保底约定有悖于民商法基本原理和信托基本法理,法院采纳了平遥农商行主张案涉两套《理财产品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无效的意见。
既然合同无效,5亿元同业理财款该如何处理?
法院认定案涉两套《理财产品协议书》无效后,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判决平遥农商行应当返还达州银行已支付的理财本金5亿元,并支付因实际占用该部分资金而给达州银行造成的资金利息损失。
(作者:李玉敏 编辑:曾芳)
(李佳佳 HN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