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宗禾
金融机构身份获得“认证”,小贷行业的“春天”要来了?
1月15日,网传的一份《司法解释》文件引发热议。文件显示,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批复广东高院,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自去年8月最高法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4倍LPR以来,业内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是否适用新规争论不一,各地法院在“实操”中也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不少专家认为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意义重大。互联网金融知名撰稿人、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嵇少峰表示,按照惯例,最高法院给广东高院的批复也将成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意味着从司法层面承认了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
不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指出,司法层面毕竟只是一个部门的解释,认定小贷持牌金融机构的身份,还要等官方文件的出台。
新规适用范围曾引发争议
小贷公司吃下“定心丸”
去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4倍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新规出台后,业内掀起了一场大讨论,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大幅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是否应该适用?
然而小贷公司们悬着的心还未放下,银行业却被一起“乌龙”判决搞懵了。
去年9月,平安银行(000001,股吧)温州分行涉及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银行的个贷利率太高,应按照4倍LPR执行。消息一出,业内哗然。不过很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案件系金融借款纠纷,不适用关于民间借贷的新司法解释,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对此,有专家表示,新司法解释调整的是民间借贷行为,而非金融借贷行为;并建议相关部门通过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而此次流传的这份最新《司法解释》,无疑给文件中提及的小贷、融资担保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吃了一粒“定心丸”。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批复广东高院,上述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互联网金融知名撰稿人、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嵇少峰认为,按照惯例,最高法院给广东高院的批复也将成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意味着从司法层面承认了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利率水平也不再受民间借贷4倍LPR的限制。
司法解释正式认定7类机构“身份”?
律师称需等待官方文件出台
但业内也有声音认为,小贷公司“身份”的认定不能仅仅通过一份网传的《司法解释》,而需要等待官方文件的正式出台。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对新浪金融研究院表示,最高院的批复,意味着司法层面对小贷机构持牌身份的认可,今后会成为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依据。但司法层面毕竟只是一个部门的解释,认定小贷持牌金融机构的身份,还要等官方文件的出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开的《司法解释》为最高法批复广东省高院,文件提及的内容可否全国适用?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肖飒表示,从法的稳定性和保护市场主体的预见性角度而言,最高法给某一个省的批复,倘若是对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之批复,应该节省司法资源,其他省市自觉遵守此批复即可。
业内也有观点认为,倘若给某一个省的批复是向全社会公开的,社会主体可以查询到,就应该当做市场主体可以信赖的基础,每个省市法院均应遵守,不得随意曲解、改动。
同时,肖飒指出,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确认后,应当按照金融机构放贷利率上限保护。
北京尚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飞鹏则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也并不意味着持牌机构的借贷就一定要高于民间借贷,相反鼓励面向小贷公司等利率不设限,会加剧传统金融机构借贷市场的竞争,反而会有益于持牌机构利率市场化。从长远角度看通过融资渠道的正本清源(规范民间借贷乱象、充足鼓励持牌竞争),将能有效规范地降低融资成本,提升市场资金运用效率。
(张洋 HN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