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中茅台(600519)”不断刷新了市场对于转债价格上限的想象力,英科转债本周突破3000元大关,引发市场高度关注,A股的“二八分化”现象延续到了可转债市场。
针对个别可转债出现了暴涨暴跌的现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1月15日表示,证监会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交易制度等,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后续交易所将根据上述管理办法,对可转债交易规则,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等,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可转债近来股价大幅波动
2020年以来部分可转债暴涨暴跌,2021年1月13日盘中,英科转债(123029.SZ)首次突破3000元大关,刷新历史高点。1月14日,英科转债再创历史新高,盘中最高上攻至3120.019元,收盘更是首次站在3000元上方。值得注意的是,可转债出现了“二八现象”,高价可转债价格继续上扬,而低价可转债表现平平。和英科转债一样,横河转债、上机转债、盛路转债、永兴转债的涨幅都大幅上扬,从2020年12月14日至今,这5只可转债价格的累计涨幅分别达到87.28%、24.51%、47.40%、58.10%、115.02%。而大部分低价可转债,同期价格要么下跌、要么涨幅不大。市场人士分析,高价可转债价格持续提升,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交易活跃;如果可转债成交量小,那么一天的成交额无法买入太多量,所以机构投资者是不愿意参与的,这是造成可转债价格“二八分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关于高价转债是否会下跌,市场人士认为,那些随正股价格上涨而上涨的债券,只要正股基本盘能有保证、对应的可转债价格一般不会下跌。另外一种存量规模小、已经被人控盘的可转债,其债券价格已经与股票走势没有任何关系了,其下跌与否完全取决于控盘,如果控盘资金撤了、可转债价格可能会出现指数型下跌的情形。可转债规范将逐步完善高莉指出,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企业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暴露出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完全匹配的问题,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规范可转债的规章,对其进行系统规制。
证监会近日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针对可转债市场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监测监控等制度安排,防范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同时,遵循“三公”原则,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赎回回售、受托管理等各项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并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未来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同时对交易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等提出原则性的要求,为证券交易场所完善配套规则预留空间。
《管理办法》共23条,涵盖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回售、受托管理、监管处罚、规则衔接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关于交易制度。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完善现行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同时要根据正股所属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制定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明确强制赎回条款触发前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证券交易场所的风险监测职责等。
二是关于信息披露。以《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可转债的特点以及交易所实际监管经验,对临时披露重大事件进行了完善。
三是关于转股价格。按照兼顾发行人、股东与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结合现行再融资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转股价格的确定、修正及调整进行了完善。
四是关于受托管理制度。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制度,明确受托管理人职责要求等。
五是关于监管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将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关于规则衔接。《管理办法》不改变可转债现有发行规则,同时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预留一定的制度空间。
七是关于新老划断。《管理办法》施行日及施行日以后发行申请被受理的可转债适用本办法,但是本办法有关交易规则、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赎回回售等交易环节的要求,一体适用于已经发行和尚未发行的可转债。
高莉表示,2020年以来个别可转债出现了暴涨暴跌的现象,后续交易所将根据上述管理办法,对可转债交易规则,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等,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交易所将从哪些方面完善规则
根据《管理办法》,交易所将从这些方面完善以避免可转债被过分爆炒。
一是完善交易制度。证券交易场所将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修改完善现行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尤其是要结合可转债的“股性”,以及可转债盘面小易被炒作的固有缺点对交易规则进行完善。程序化交易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二是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转债具有较高的投机性、波动性、风险性,而且这一特点将随着正股价格的波动而进一步放大,部分可转债成为“高危”产品,与散户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并不匹配。证券交易场所将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尤其是要与正股所在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相适应,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评估,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债交易。
三是加强风险监测。证券交易场所将加强风险监测,建立可转债与正股之间跨证券品种的监测机制,并制定针对性的异常波动指标。可转债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证券交易场所可以根据业务规则要求发行人进行核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者采取临时停牌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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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洋 HN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