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7类组织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新规

财经
2021
01/18
06:33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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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7类组织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新规

每经记者 张卓青 每经编辑 廖丹

最高法为民间借贷利率新规打上了一个“补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也就是说,地方小贷、融资担保等7类机构利率不再受到“4倍LPR”上限约束。专家表示,此举厘清了民间借贷利率与金融机构利率的边界,有助于解决利率市场化潜在的司法冲突。可以填补“影子银行”清理后带来的需求缺口,是继“堵偏门”之后“开正门”的具体体现。

小贷公司身份仍需定性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利率上限划定了新的红线,设定为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目前为15.4%)。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对民间借贷新规司法解释进行的第二次修订,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明确银保监会等监管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然而由地方金融局监管的包括地方小贷、融资担保、典当行等是否适用新规,仍存有争议。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主任张婉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表示,新的司法解释刚好能解决司法实践中面对这7类公司审判的实务问题,给了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以较好的指导。而这些类金融机构的司法地位还需要未来出台的各种细则来确定。

那么,最高法此次对于广东省高院的批复是否会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被其地方法院所采用呢?对此,张婉律师表示,最高法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各个法院是应该去采纳和适用的。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北直接指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小贷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批设的金融机构,不适用于民间借贷新规。而小贷公司等机构的身份还需要以后的“非存条例”出台,以给出定性标准。

据央行2020年10月末披露的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全国有7227家小贷公司,相比2019年末已经减少324家,从业人数减少6390人;贷款余额9020.26亿元,比2020年年初下降88.52亿元。

有利于填补市场需求缺口

徐北所提到的“非存条例”的全称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目前正由司法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制定,该条例草案拟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不吸收公众资金的放贷组织的市场准入、业务活动及监督管理作相应规定,明确互联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和监管规则。

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也曾透露,《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很有可能会在今年推出。他在调研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时表示,2021年主要推动三个条例的出台,其中之一就是推动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主要解决小贷和典当的立法基础问题。据悉,草案拟对小贷公司、典当行等不吸收公众资金的放贷组织的市场准入、业务活动及监督管理作相应规定,明确互联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和监管规则,严格规范贷款广告、网络放贷信息等活动,并专章规定债务催收行为。

针对此次最高法对广东高院的批复,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称:最高法的这一动作向市场释放了充分信号,即民间的归民间,金融的归金融。

金融行业是强监管行业,金融机构是持牌机构,由央行等金融部门负责主管。在她看来,最高法此次的批复厘清了民间借贷利率与金融机构利率的边界,有利于解决利率市场化存在的潜在司法冲突,有利于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商业机构自主权,巩固以央行为主导的金融机构利率管理框架机制。

苏筱芮进一步表示,深化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是金融业的重要工作目标。近年来,伴随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的不断推进,“影子银行”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适时放开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一方面能够提升银行管理效率,改善商业银行贷款质量;另一方面也可以填补“影子银行”清理后带来的需求缺口,是继“堵偏门”之后“开正门”的具体体现。最高法的这一动作,可以与不久前监管放开银行信用卡透支利率结合看,是顶层部门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表现。

(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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