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百家号”作品涉嫌侵犯自身信息网络传播权,字节跳动公司一纸诉状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消息,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作品系第三方用户上传,但百度未及时采取删除或封停措施,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决百度赔偿字节跳动40元。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字节跳动系“头条号”的运营主体,与头条号作者签约,取得了涉案作品《海贼王:有人谣传红发是天龙人,所谓的证据堪称可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百度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百家号”中使用涉案作品,且接到通知函后仍未采取措施删除涉案内容,侵害了字节跳动对涉案作品享有合法权益。
因此,字节跳动请求百度在百度首页和报刊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以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
百度认为,字条跳动并非本案适格主体,起诉时仅享有涉案作品维权权利,并未获得授权。且字节跳动在向百度发出投诉通知时,没有未获得实体权利,因此字节跳动发出的通知不构成合格通知,百度也未收到相关投诉邮件。
此外,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注意义务,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侵权。百度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已经将该用户账号进行封禁,并下线相关文章。因此,百度不同意字节跳动的诉讼请求。
经审,法院认为字节跳动提交的《授权确认书》,可以证明字节跳动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且可以借此确定涉案作品的授权期限。百度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确实存在涉案作品,但涉案作品系第三方用户上传,百度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服务,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因此不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确认,字节跳动于2019年1月8日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向百度发送下架涉案作品的通知邮件。邮件中包含涉案侵权文章名称、链接及授权文件,构成有效通知。但百度收悉邮件后,直至10月28日才封停涉案侵权账户,未及时采取删除或封停措施,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所以,百度应该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由于字节跳动未能证明其经济损失及百度的违法所得,法院将考虑百度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此外,字节跳动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公证费等合理支出,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至于字节跳动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认为,赔礼道歉是针对权利人的人身性权益遭受侵害后给予的精神抚慰;字节跳动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因此无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综上,法院判令百度赔偿字节跳动40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