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大兴安岭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3、4号)显示,经查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大兴安岭中支”)虚列费用。
周德明对国寿财险大兴安岭中支上述虚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大兴安岭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国寿财险大兴安岭中支罚款17万元,对周德明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寿财险大兴安岭中支成立于2014年10月14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188亿人民币,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60%。
银保监会网站2014年9月28日发布的《关于周德明、揣文春任职资格的批复》(黑保监许可〔2014〕361号)显示,核准周德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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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