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沾化区人民法院判决,某企业使用虚假资料骗取滨州农商银行贷款200万元。
经查明,山东沾化文辉海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辉,2016年5月19日,公司为顺利申请贷款提供虚假合同,安排财务人员虚增财务报表,虚构贷款用途,以购买海蜇名义通过保证方式向滨州农村商业银行沾化支行(以下简称滨州农商行)申请借款200万元,该笔借款到期后于2017年6月23日转贷,2018年6月22日到期后逾期至今。截至2019年12月10日共欠息42.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辉于2020年12月归还被害人滨州农商行30万元。另外,被告单位山东沾化文辉海产品有限公司在滨州农商行还有其他二笔贷款,本金770万元和90万元,均已逾期未还。
沾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沾化文辉海产品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辉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山东沾化文辉海产品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辉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邱光龙 HF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