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立法主流。在国外,大型数字平台如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脸书限制和屏蔽开放平台接口(API)等案,均已被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或处罚。
在我国,社交软件平台的微信对钉钉、飞书关闭API接口,即“封禁”行为曾引发多方讨论;京东、拼多多等数字平台系统之间的封禁行为也常有发生。那么,互联网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1月19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监督法治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联合举办了“数字经济研究联盟第三十次会议暨落实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研讨会。与会专家从国际反垄断先例出发,为我国反垄断立法提出建议。
专家认为,如果平台关闭第三方分享API接口,仅仅是为了增强自身在某一领域的市场力量,而未给出合理的理由或明显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在推动创新,或者提升了消费者福利,那么,这种通过排除其他市场参与者参与市场可能性行为的合理性,就值得考量。
反垄断立法的国际先例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周鑫介绍,美国众议院在对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的反垄断调查报告中指出:谷歌的竞争优势维持行为既阻碍了竞争,也削弱了垂直提供商投资于新的创新产品的动力,提高了市场准入价格,降低了搜索质量;苹果利用IOS系统,使苹果的应用程序被允许在IOS设备上使用私有API,这样苹果就可以通过保留对API的访问权限和某些设备功能,从而使消费者倾向于使用自己的服务;脸书采取战略收购和抄袭产品的方式扼杀竞争对手,并维持高竞争优势。
美国众议院调查报告建议,“恢复数字经济中的竞争,强化反垄断监管,强化反垄断法的实践”。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诉脸书垄断的案例中,脸书作为一个开放社交平台,在第三方服务与其自身提供的服务产生冲突时,脸书就会拒绝第三方API端口的接入。FTC裁定,脸书拒绝第三方API端口接入的行为,并非是企业在单纯维护自身服务生态。
“上述美国判例,在数据开放共享及其是否涉及垄断、是否妨碍竞争对手发展等角度,进行了诸多论证,为国内相关裁判提供了充分的思考与学习经验。”北京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指出。
周鑫认为,美国政府的这两次反垄断动作,某种程度上展现了美国监管力度趋强的态势。
“大型互联网‘封禁’第三方API,不只是一种拒绝交易行为,也成为了数字平台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的工具,有损消费者体验,阻碍行业创新与发展。”周鑫说。
欧盟则将大型数字平台界定为“守门人”(Gatekeepers)。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嘉分享了欧盟竞争法系统性反垄断的探索思路和成果,介绍了欧盟竞争法体系中的《数字服务法》。
“这部法律的立法目标在于保护消费者及其基本权利;提升互联网平台透明度,明确互联网平台责任框架;提升网络环境可预测性与透明度;在单一市场中促进创新,增强竞争力。《数字服务法》明确,作为平台内经营者接触终端消费者的通道,互联网平台、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等主体,在数据市场占据持久的优势地位,理应被纳入反垄断监管体系。”袁嘉表示。
《数字市场法》这部法律则将大型数字平台界定为“守门人”。
袁嘉解释说,“守门人”意味着这类企业通常经营一项核心平台服务(网上中介服务、在线搜索引擎、社交网络、视频分享平台、号码独立的人际沟通服务、操作系统、云计算、广告服务等),这些服务是平台内经营者接触终端消费者的通道。大型数字平台将网络效应嵌入到自己的平台生态系统中,从而在数据市场占据或预期占据根深蒂固的持久地位。
袁嘉认为,《数字市场法》的立法目标在于确保达到“守门人”标准的核心平台服务提供者,履行确保数字市场竞争性、公平性与开放性的积极性义务。这种积极性义务包括:在特定情况下,允许第三方与自己的服务进行交互操作;为在其平台上投放广告的公司,提供“守门人”性能衡量工具以及独立验证所需的信息等。
而在日本,构建多元化的反垄断法解决机制是强化反垄断的措施。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玉辉表示,日本多元化的反垄断法解决机制是在以公正交易委员会行政执法为核心的基础上,强化刑事制裁和民事救济制度,将垄断案件的最终解决权由行政机关交由司法机关。
王玉辉建议,要强化实施反垄断执法。首先,要破解经济领域中的重要垄断问题。如破解部分行业领域寡头垄断的非竞争性市场结构,构建竞争性市场结构;针对部分领域大企业与中小企业悬殊规模差的二元经济结构,要加强保障中小企业参与市场自由竞争的机制;要加强流通领域垄断行为的执法。其次,要加强防控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量化立法。再次,倚重协商机制化解垄断问题。最后,健全正当程序,实现控权和保障。
反垄断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平台垄断会阻碍创新,与工业时代的市场支配力量不同,数字经济时代资本力量与数据力量的叠加将带来更加复杂的监管问题,导致市场中真正的独立创新面临阻碍。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晋认为,反垄断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有着紧密的关联,资本扩张本身强化了平台垄断的地位。
“我国自腾讯、阿里等大的平台企业成立至今,监管部门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已有二十余年时间,但是随着中央强化监管,平台经济领域出现了穿透式监管、全覆盖监管的概念,需要反思,曾经的包容审慎监管是否流于弱监管,现行的严监管与零容忍是否又成为了另一极端,演变为选择性监管、运动式监管,让监管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孙晋表示。
面对资本无序扩张现象,加强监管执法的及时性和威慑力成为应有之义。
孙晋认为,要注重全面监管,反垄断监管需要在行业监管的基础上,需要反垄断执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等开展协同监管、合作监管。但也不能轻易完全抛弃传统的包容审慎监管政策,需要在明确监管目的的基础上,促进行业创新,助力行业的长远发展。
如何加强对数字经济的反垄断及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孙晋提出,为了数字经济和平台企业的发展,需要坚持监管创新、监管转型,具体包括四个转向,从差别性监管转向公平竞争监管,从单一监管转向协同监管,从惩戒性监管转向激励性监管,抓好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文华表示,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一个全球性趋势,是促进互联网行业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必然选择,未来监管需要兼管两方面: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合规与监管常态化、法制化相结合;监管部门需要保持常态化,采取宽严相济的政策。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文华提出四方面建议:首先,需要提高企业垄断的成本;其次,加强平台企业的合规监管,在平台经济反垄断领域引入行政和解制度;再次,从反垄断行政和解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举报奖励资金;最后引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集团诉讼制度以加强消费者保护。
(岳权利 HN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