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辉丰出售5000吨草铵膦项目引发的“亲子鉴定”风波仍未平息。
在*ST辉丰回复深交所关注函后,河北佰事达公司再次向交易所发函反驳,称上市公司仍然在“撒谎”。与此同时,双方互诉事项也迎来最新进展。*ST辉丰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以及收购佰事达所持瑞凯化工49%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早在2018年7月1日,双方就已经约定收购价格为2.7亿元,但*ST辉丰直到2018年年报中才披露上述收购事宜,表述中仍为“拟”收购,且收购价格并未确定。
协议明确瑞凯49%股权作价2.7亿
2020年12月15日,*ST辉丰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佰事达公司、瑞凯化工以及郭俊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获取的《民事诉状》显示:2018年,郭俊辉提出由*ST辉丰收购其实际控制的佰事达公司持有的瑞凯化工49%的股权,对价为2.7亿元,同时要求对之前所有*ST辉丰与瑞凯化工的往来等进行明确。“辉丰公同意接受郭俊辉的方案后,2018年7月1日于北京签署了由郭俊辉方起草的五份文件,其中《股权转让协议》明确了收购佰事达公司持有的公司49%股权的相关事宜。”
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中究竟有哪些内容?e公司记者获取的文件显示,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佰事达)将其持有的丙方(瑞凯化工)49%的股权,以2.7亿元价格转让给甲方(*ST辉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将持有丙方100%的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交易金额为2.7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ST辉丰并未通过临时公告披露该协议,而是在2018年年报的“其他说明”一栏中称,“本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收购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石家庄瑞凯公司49%的股权,待石家庄瑞凯公司经审计评估后,双方确定具体的股权交易价格。”
但与年报中内容相左的是,双方早在2018年7月1日的协议中,就已经明确收购价格为2.7亿元。郭俊辉向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强调称,*ST辉丰的相关公告涉嫌虚假披露,“辉丰说是拟收购,实际上我们已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起诉书中证实交易对价为2.7亿元,但2018年年报却说要等审计评估后再确定具体的交易价格。”他同时质疑,在过去的几年里,*ST辉丰共公告了15个投资项目,其中无论是否需要上董事会,无论金额大小(小的低至1580万元),无论在收购瑞凯49%股权之前还是之后,*ST辉丰都进行了公告,为什么偏偏不公告这一笔?“唯独收购瑞凯化工49%股权这一笔金额更大、价格确定的却没及时公告。”
转让款的50%被要求购买*ST辉丰股票
*ST辉丰在《民事诉状》中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辉丰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首期款项2700万元,但佰事达公司未按约定将其中1350万元购买辉丰公司的股票,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致《股权转让协议》至今未能完全履行。”
对于后续为何没有购买*ST辉丰的股票,郭俊辉解释称,在收到第一笔转让款2700万元后,他确实曾考虑按约定在收款后6个月内,购买*ST辉丰股票,但仲汉根提出此事可能涉及内幕交易,经佰事达咨询律师得知此举确实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罪,“如果购买股票,可能是犯罪;不购买股票,就违反了协议中的这个条款。”当初的约定让他陷入两难的境地,担心可能是辉丰设下的圈套。
另外,根据*ST辉丰公告的复产时间,*ST辉丰应该在2018年10月26日前,支付佰事达5400万元;还应该在2019年2月2日前,支付佰事达5400万+13500万元,合计1.89亿元。
e公司记者从《股权转让协议》中注意到,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方式为:
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ST辉丰将本次股权转让预付款的10%(2700万元)支付至佰事达或其指定账户。第一期股权转让预付款中的1350万用于从二级市场购买*ST辉丰股票;ST辉丰应在位于大丰工业园区内环保检查整改验收完成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制剂生产装置复产后30日内,将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预付款5400万元至佰事达或其指定账户。该笔转让预付款中2700万元用于从二级市场购买*ST辉丰股票;佰事达在收到*ST辉丰累计30%的股权转让款后10日内,将所持瑞凯化工49%的股权转让给*ST辉丰。
简单来说,《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ST辉丰每支付一笔股权转让款,则佰事达需要拿出一半资金在二级市场购买*ST辉丰的股票。
(郭俊辉提供的项目支出明细)
郭俊辉质疑,*ST辉丰当初不披露《股权收购协议》的原因,是不想引发外界对5000吨草铵膦项目的关注,“这份协议能证明辉丰用瑞凯化工的5000吨草铵膦项目发行可转债涉嫌欺诈发行和虚假披露,而且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当初发行可转债时披露的金额明显不符,这些说明辉丰实际上并不掌握相关技术。”
(文章来源:e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