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储蓄国债(凭证式)每年的发行总额一般保持在1200亿元以上,在个人投资理财市场备受青睐,特别是深受中老年投资者欢迎。
今天(1月26日),央行官宣《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指出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仅为个人投资者,任何组织、机构不得认购。
来 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ID:jjbd21)
记 者丨朱英子
编 辑丨李伊琳
图 / 图虫
1月26日,央行官宣《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央行于2021年1月20日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2020年03月06日曾公布过《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储蓄国债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储蓄国债(凭证式),前者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后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两者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并还本付息,信用等级高于其他债券或银行理财产品。
2013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财库〔2013〕7号文),对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业务管理、发行和兑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作了详细规定,并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央行方面称,近年来,储蓄国债(凭证式)每年的发行总额一般保持在1200亿元以上,在我国国债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对我国筹集财政资金和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个人投资理财市场也备受青睐,特别是深受中老年投资者欢迎。
但同时,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制度建设却比较滞后,其业务管理仍不够规范,在具体办理发行和兑付业务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因此,出台《办法》,完善储蓄国债管理制度体系,为储蓄国债(凭证式)的业务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有利于从制度层面解决上述问题。
三大重点规定
《办法》指出,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方式记录债权关系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是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债权确认依据,是确认投资者债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提供的交易凭证,其印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具体在购买、兑付、承销团这三大方面,《办法》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投资者认购储蓄国债(凭证式)有哪些规定?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仅为个人投资者,任何组织、机构不得认购。投资者可以在发行期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或者通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相关规定的其他销售渠道办理认购。
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凭证式)后,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为投资者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并加盖业务印章(或者打印电子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凭证。
此外,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代办认购时,代办人除须提供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16岁以下投资者应当由监护人代理认购,监护人应当出具监护人和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储蓄国债(凭证式)是附息式国债,自购买之日开始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存续期间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可以挂失、提前兑取、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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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兑取储蓄国债(凭证式)
有哪些规定?
《办法》指出,储蓄国债(凭证式)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票面金额办理全额提前兑取或者到期还本付息,不得部分提前兑取或者部分到期还本付息。
提前兑付的流程具体为:
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前(发行期的最后一日除外),投资者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办理提前兑取,也可以到该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营业网点或者通兑范围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业务时,只能按照规定的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并且投资者按照规定的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承销团成员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无故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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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还本付息的流程为:
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后,投资者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办理到期还本付息业务,也可以到该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营业网点或者通兑范围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承销团成员审核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收取手续费,不得无故拒绝办理。
此外,投资者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其持有的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取和到期还本付息,代办人除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有关承销团成员在具体承销方面
有哪些规定?
上述部门负责人解读称,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按规定可以办理以下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
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等业务,并根据本单位情况开展约定转存业务;
开展储蓄国债(凭证式)政策宣传,对储蓄国债(凭证式)的认购、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开展信息咨询等服务;
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报送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还本付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数据信息;
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储蓄国债巡查工作;《办法》明确提出的其他相关规定等。
在禁止项上,《办法》明确指出:
1、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凭证式)。
2、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对投资者提前兑取当期国债产生的额度可以继续销售。发行期结束后,承销团成员对投资者提前兑取当期国债产生的额度自行持有至到期,不得再行销售;未售出的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不得自行持有或者继续销售。
3、承销团成员不得占压、挪用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兑付款项,必须确保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正常兑付。
4、承销团成员不得违规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不含邮政代办机构)代理销售,不得违规向特定用户提前销售,不得利用国债名义揽储,不得与其他银行产品“捆绑”销售。
本期编辑 陈思,实习生思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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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