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控股股东收警示函 遭万联证券强平未预先披露

财经
2021
01/27
18:32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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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控股股东收警示函 遭万联证券强平未预先披露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9号)显示,经查,2020年7月10日,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002002.SZ)股份被股票质押质权人万联证券强制平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470.17万股,占鸿达兴业总股本的0.18%,成交金额合计2040.54万元。鸿达兴业集团作为鸿达兴业的控股股东,未在收到万联证券《违约处置通知函》、获悉鸿达兴业集团所持股票可能被动减持时及时告知鸿达兴业进行预先披露。


鸿达兴业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鸿达兴业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鸿达兴业集团应充分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鸿达兴业集团创立于1991年,总部设在广州,是中国大型资源能源综合产业集团。鸿达兴业集团控股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02)于2004年在深交所上市。截至2020年12月8日,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为鸿达兴业第一大股东,持股19.1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20年7月10日,你公司持有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股份被股票质押质权人万联证券强制平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4,701,700股,占鸿达兴业总股本的0.18%,成交金额合计2,040.54万元。你公司作为鸿达兴业的控股股东,未在收到万联证券《违约处置通知函》、获悉你公司所持股票可能被动减持时及时告知鸿达兴业进行预先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月18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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