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起,一大批新规将正式实施,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你的生活、工作和钱袋子都将受到影响。
全国新规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满足条件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
2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科创板股票2月1日起“加盟”沪港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确了沪股通投资者交易上交所科创板股票的适当性要求,即通过沪股通参与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仅限机构专业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的范围按照香港相关规则规定执行。
按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自2月1日起,属于上证180、上证380指数成分股及A+H股公司的A股科创板股票正式纳入沪股通股票范围,科创板上市A+H股公司的H股正式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
两千余家发电企业将分到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月1日起施行。《办法》确定,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启动。首个履约周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涉及2225家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
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进一步规范指数基金投资运作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自2月1日起实施。指引进一步规范指数基金投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发布的指引共十三条,主要对管理人专业胜任能力、标的指数质量、指数基金投资运作、ETF及联接基金特殊监管要求等进行规范。
强化政府履职监督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开展检查、访谈、暗访;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开展“互联网+督查”等方式。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推进海南增值电信、教育等重点领域开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清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该清单涉及11个行业共27条内容,比全国版、自贸试验区版更加精简,支持海南自贸港率先开放,实现中国外资准入进一步开放。包括推进增值电信、教育等重点领域开放,扩大商务服务对外开放,放宽制造业、采矿业准入等内容。
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
在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方面,通知明确,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但同时强调,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地方新规
北京:首都功能核心区禁止经营短租房
北京市印发的《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自2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本市短租住房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允许经营短租住房的区域,小区业主将住宅对外短租经营需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上海:游览参观点扩大享受门票价格优惠政策范围
修订后的《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共22条,规定了降低门票价格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免费开放仅需及时向社会公告;采取加强价格跟踪调查监测、实行3年定期评估等方式,取代了原先要求每年上报价格信息的规定;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严格控制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上涨;对享受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特定人群范围进行了更新扩大(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
浙江:外商投资企业可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投诉人还可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