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8日,投资者诉风华高科(000636)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二审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在二审过程中,风华高科依然坚持了一审时的观点。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证监会自2018年8月7日开始对风华高科立案调查,查明公司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风华高科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二是,风华高科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2019年11月22日,风华高科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涉案的26名公司在职或离职人员(包括三任董事长)开出罚单,罚金累计187万元。证监会行政处罚下达后,投资者展开索赔行动。2020年7月,广州市中院对何宇等28名投资者诉风华高科证券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风华高科应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计金额为8855.55万元。根据法院判决,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买入风华高科,并在2018年8月7日收盘仍有持股而浮亏的投资者正在对公司进行诉讼索赔活动可以获赔,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之后,风华高科开始上诉,但一审法院并未暂停其余同类案件的判决。2020年10月初,广州市中院又判决风华高科赔偿70名原告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计人民币7793.43万元。近日,广州市中院又对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18日公开审理的又一批投资者索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风华高科向原告恒泽(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吴淑玲等6名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计金额约为1587.95万元。
2021年1月28日,投资者诉风华高科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二审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在庭审中,风华高科对广州市中院认定的本案的揭露日、本案中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和投资者损失与风华高科的虚假陈述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都提出了异议。在本次庭审中,风华高科坚持自己一审的主要观点,认为本案的揭露日为2018年4月28日。关于本案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问题,上诉人风华高科认为存在系统性风险,并还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员予以说明。(金陵晚报记者陶炜)
(文章来源:金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