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2020年4季度偿付能力新变:中法人寿引入宁德时代终解围, 哪些险企指标仍承压?

财经
2021
02/03
18:38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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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月3日,绝大部分保险公司2020年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出炉。

其中,安心财险、长安责任险、渤海人寿、百年人寿、前海人寿、中法人寿等偿付能力不同程度承压,主要表现在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上。

哪些公司偿付能力承压?

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根据三支柱监管框架体系,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具体而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

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根据2020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安心财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175.83%、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75.83%、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长安责任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78.7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7.43%、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C类;渤海人寿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15.7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15.72%、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C类;百年人寿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129.07%、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41.89%、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C类;前海人寿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95.3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32.99%、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C类;中法人寿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46820.8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46820.80%、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需要说明的是,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的时间为2020年3季度。

2021年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截至2020年末,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同比增长106.5%。2020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23.3万亿元,同比增长13.3%;原保险保费收入4.5万亿元,同比增长6.1%;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1.7万亿元,同比增长17%。2020年,保险业提供保险金额8710万亿元,同比增长34.6%:赔付支出1.4万亿元,同比增长7.9%目前,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42.5%,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30.5%。

中法人寿终解围

其中,中法人寿引入宁德时代(300750,股吧)等股东后,偿付能力明显改善。2020年四季度,中法人寿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6820.8%,环比三季度的-24408.7%大幅增长。

2020年12月18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行政许可信息,中法人寿28亿元增资方案获批,宁德时代、青山控股、贵州贵星汽车销售3家新股东入股。此次增资完成后,中法人寿注册资本从2亿元增至30亿元。

据了解,为解决公司的困境,中法人寿一直在谋求增资重组,中法人寿曾与多家内外资保险公司洽谈合作,但均未达成战略共识。这次的增资重组方案是经过几年艰苦努力才形成的。

目前,中法人寿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去年全年未开展业务经营。公司自2016年第四季度因偿付能力问题暂停新业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开展新业务,无经营性保费收入。二是因公司新业务暂停导致人员流失,存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三是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备,其适用性等存在一定问题。

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管理规定》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除上述必须采取的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

在此之前,1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号,安心财险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银保监会决定对安心财险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安心财险增加资本金;责令安心财险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责令安心财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20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的基础上进行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

(作者:李致鸿 编辑:李伊琳)

(王治强 HF01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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