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获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在8种情况下,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及其他激励性报酬要被追回。
“《指导意见》提高了银行保险机构相关重要人员的行为成本。”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
哪些情况下,薪酬和报酬要被追回?
据一家中型保险公司办公室负责人表示,目前各公司高管薪酬构成都不一样,该公司高管薪酬构成是基本薪资+绩效+年终奖+季度奖。值得注意的是,报酬和薪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薪酬主要是员工因向所在组织提供劳务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酬劳,而报酬则是不需要有劳务事实关系得到的酬劳,可以是期权、股权分红等。
至于什么情况下,超额发放的薪酬和报酬要被追回?《指导意见》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回向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一是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二是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三是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四是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指导意见》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一是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二是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三是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是其他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王向楠认为,已有不少银行机构对信贷业务的营销和一线风控人员建立了薪酬延期支付或扣回机制,不少保险机构对展业人员建立了手续费及佣金或薪酬的延期支付机制,相关实践减少了风险积累,提升了业务质量。《指导意见》更关注重要个人的履职履责情况,是针对《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中提出的“高管人员薪酬与其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够匹配”问题。
此外,实施此《指导意见》能合理延长考核期,健全考核机制。王向楠表示,信贷、承保等领域的经营业绩有较复杂的影响因素,金融机构的治理管理风格、具体业务的营销风控制度等,均与相关重要个人的尽职尽责情况密切相关。金融业务的期限很多长于1年甚至10年,所以其业绩的充分反映有滞后性,也较容易被跨期调节。这使得给相关人员按照年度和任期计算的绩效薪酬,与其真实的贡献存在不匹配,对于前者高于后者的,调整中应当追索扣回。
退休或离职依然适用
《指导意见》规定,银行保险机构的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亦适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在银行保险机构领取绩效薪酬的董事和监事也参照适用《指导意见》。
对于绩效薪酬被追回的比例划定,《指导意见》明确,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应结合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确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合理设定风险超常暴露标准及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并充分征求独立董事、监事、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同时,健全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关于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处置途径。
为保证透明公开,银行保险机构在披露薪酬信息时,应增加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有关信息,不断加强薪酬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性。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每年对公司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审核,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监管部门可将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评级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考虑因素。
在按照制度规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过程中,如出现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拒不配合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采取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司法诉讼等合理有效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指导意见》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自身机构类型与特点、市场规模大小、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确定关键岗位人员范围,并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中予以明确。
(李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