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渝股欢瑞世纪(000892)公告,通过查询银行账户信息及与银行联系确认,获悉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户名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系一般户,被冻结金额 14472.96 元 。2月5日,欢瑞世纪报收2.39元,涨停,换手率4.39%。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上述银行账户冻结的正式法律文书,经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确认,上述被冻结事项系法院对本公司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上述财产保全系因上海新文化(300336)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欢瑞影视)的电视剧《封神之天启》联合投资摄制合同纠纷案。
2020 年 11 月 26 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通知》,追加本公司为电视剧《封神之天启》联合投资摄制合同纠纷案的共同被告。
上述案件已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开庭,开庭当日,本公司代理律师当庭已提交本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书面证据,本公司与欢瑞影视为独立法人主体,欢瑞影视的财产本身独立于本公司的财产,不构成财务混同;本公司与欢瑞影视不存在混同情况,更不应该对欢瑞影视可能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1 年 1 月 6 日开庭期间,新文化代理律师当庭代表新文化要求审判长回避。其理由为,新文化申请对本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但审判长因向保险公司释明承保风险导致新文化未能对本公司进行财产保全。针对上述理由,新文化代理律师当庭并未提交任何关于回避理由的证据。新文化提出上述回避申请后,合议庭决定暂停审理。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上述案件合议庭人员并未发生变化,且上述案件将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再次开庭。
2021 年 2 月 4 日,本公司知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新文化申请冻结本公司的上述银行账户。
后续的解决措施 1、公司及代理律师将与法院继续沟通主张公司的合法权利,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以及错误保全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就上述财产保全裁定,公司及代理律师将按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
公司将基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及相关规定,保留追究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行为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次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不会影响主要银行账户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事项。
新闻背景
《封神之天启》三年未播,合作伙伴上法院
2016年8月16日,新文化与欢瑞世纪全资子公司欢瑞影视签订电视剧《封神之天启》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下称合同)。
之后,双方继续就这部电视剧的追加投资等事宜签署了三份补充协议。根据合同规定,该电视剧由新文化提供剧本,由欢瑞影视负责发行。
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概由新文化自行负责解决。如果在约定期限达不到保底发行价目标,欢瑞影视则应按照协议约定价格,向新文化购买《封神之天启》三年发行权。
公开资料显示,《封神之天启》是一部古装神话剧,主要讲述了姬发与殷郊在随帝辛攻打九部落的过程中,意外救下九部落公主灵尧,从而展开了殷郊、灵尧、姬发、妲己之间的爱恨情仇。
合同与补充协议签完后,于2017年底、2018年初,《封神之天启》进行了拍摄。主创团队成员包括《大唐荣耀》导演刘国楠、编剧刘芳,演员阵容包括《天乩之白蛇传说》原班人马李曼、刘学义、张墨锡、何中华等,以及《新还珠格格》中五阿哥的扮演者张睿。
2017年9月,欢瑞影视通过全资子公司与腾讯签订《影视节目独占授权合同书》,授权《封神之天启》、《青云志3》、《盗墓笔记2》在腾讯视频独播,并预计从2018年暑期开始陆续上档播出,基础授权费用8.4亿元。
欢瑞世纪2018年年报显示,《封神之天启》当年度创造营收1.33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10.02%。
同时,该剧在新文化当年度影视剧营收中,进入前五。
就在《封神之天启》拍摄完毕取得发行许可之后的2018年, “限古令”来袭,多部古装影视剧撤档或更改档期,到2019年上半年形势甚至更加严峻,湖南卫视播出电视剧《封神演义》在大结局前被突然停播。《封神之天启》的播出时间一拖再拖,仍处于“发行中”状态。
欢瑞世纪2019年年报显示,电视剧《封神之天启》因政策原因,售后无法播出,客户有权选择退片,根据退片及播出等概率计算确认对腾讯的坏账准备0.98亿元。
去年4月8日,欢瑞影视向新文化要求,解除合同第5.1条发行保底及发行回购约定,并要求新文化退回已分配发行款。
新文化认为欢瑞影视的做法已经构成“明示违约”,于是将欢瑞影视,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8月19日进行了首次开庭。
新文化根据之前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要求欢瑞影视向其支付电视剧发行权购买款1.45亿元,以及违约金、律师费。欢瑞影视则当庭反诉,电视剧无法播出的原因是新文化提供的剧本的问题,电视剧无法播出的损失应当由新文化承担,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第5.1条发行保底及发行回购约定,由新文化向欢瑞影视返还款项2772万元,赔偿投资损失人民币1.15亿元以及律师费。
根据欢瑞世纪公告,因为这份合同纠纷,新文化又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除了要求欢瑞影视支付电视剧发行权购买款1.45亿元、违约金222.31万元、律师费270万元外,还将上市公司欢瑞世纪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本案尚处于一审阶段,并未判决及执行。
(文章来源:重庆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