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深度万亿信用卡之变:监管明确分期收入属于利息,不是手续费

财经
2021
02/09
20:35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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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企业不得将其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记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21深度万亿信用卡之变:监管明确分期收入属于利息,不是手续费

继放开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行政管制后,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被要求记入“利息收入”。

2月9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财政部等四部门发文明确,银行从事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应当记入“利息收入”科目,不得记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这或影响部分银行中收,对信用卡分期业务亦将造成影响。

对于期影响,业内人士表示,分期收入口径调整,对信用卡业务的利润整体影响不大。但很多银行放贷款、做分期是两套考核标准,分期收入口径转为利息收入后,对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所冲击。

根据央行数据,截至2020年9月,银行卡授信总额为18.59万亿元,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7.76万亿元。

信用卡分期不能计入手续费

2月9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近期下发《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如果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且结合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金融企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记入“利息收入”科目,并在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项目列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不得记入“利息收入”科目。

例如,银行从事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企业不得将其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记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或在利润表中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列示。

再如,银行评估借款人财务状况、评估并记录各类担保、担保物和其他担保安排,以及议定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编制和处理相关文件、达成交易等相关活动而收取的补偿,构成金融资产实际利率组成部分,银行应当以此为基础计算利息收入。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计入利息收入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简称中间业务收入),银行业内此前并无统一标准。

据记者了解,招行多年前已明确将信用卡分期收入记为利息。中信银行(601998,股吧)自2019年起将其信用卡现金分期收入从手续费收入重分类至利息收入。大部分银行仍将信用卡分期收入计入手续费。

四大行亦将信用卡分期收入划入手续费。根据2020年半年度报告,工商银行上半年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889.00 亿元,增长0.5%,其中银行卡业务收入增加8.86亿元,主要是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增加。农业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523.50亿元,增长2.9%。其中银行卡手续费增长 9.5%,主要是由于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增加。

信用卡分期口径的秘密

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计入何种会计口径,与银行内部考核、估值等因素有关。

“信用卡分期业务计入手续费还是利息,对最终利润没有影响。”2月9日,一位华南券商银行业分析师表示,大部分银行之所以计入手续费,一方面是因为有些银行内部考核项目包括非息收入,有些银行会有动机将其分类到手续费。

另一银行业内人士表示,分期收入计入手续费可提高中收占比。一般而言轻资产业务估值高于重资产业务。非息收入占比高的银行,估值也会占优势。

信用卡分期付款产品非常多样,围绕不同的场景大致分两类。一是专项分期,在信用卡额度以外再授予另外专用额度,解决大额资金需求,购车、装修、教育、留学、旅游等分期就属于此类,一些银行亦推出大额备用金业务。二是额度内分期,即使用信用卡本身信用额度的分期,例如账单分期、现金分期,主要满足小额资金需求。

信用卡分期收入自手续费调整为利息收入,对信用卡业务有何影响?

一位股份行信用卡人士表示,分期收入口径调整,对信用卡业务的利润整体影响不大,但是对信用卡考核影响比较大,因为很多银行放贷款、做分期是两套考核标准。

另一位股份行信用卡人士直言,大部分银行目前仍将分期收入计入中收指标,导致信用卡中心的业务人员有非常大的积极性从事分期业务。分期收入口径转为利息收入后,对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所冲击。但这一调整回归事物本质,长期看对信用卡是好事,业内也将更理性的推广分期业务。

2月8日,央行在2020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警示,在我国消费贷款快速扩张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忽视了消费金融背后所蕴含的风险,客户资质下沉明显,多头共债和过度授信问题突出。2020年以来,部分银行信用卡、消费贷不良率已显现上升苗头。

同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提示称,一些机构或网络平台在宣传时,片面强调日息低、有免息期、可零息分期等条件。然而,所谓“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还有“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计费”等,此类产品息费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水平可能很高。部分营销故意模糊借贷实际成本,容易让人产生错误理解或认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该局称,消费者应了解网络平台贷款、类信用卡透支及分期等借贷产品,知悉借贷息费价格、期限、还款方式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警惕一些机构或平台所谓“免息”“零利息”等片面宣传。合理发挥借贷产品作用,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不要过度依赖借贷消费,更不要“以贷养贷”“多头借贷”。

(作者:辛继召 编辑:曾芳)

(冉笑宇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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