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森控股(01580.HK)宣布,于2021年2月17日,公司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发出的,由文景良先生(“原告”)的代理律师针对公司作出的传讯令状及诉求书。
根据诉状,原告向公司寻求的命令如下:(1)清偿由公司根据原告与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订立的债券文据而发行及原告认购的债券(“债券”)项下到期及应付的本金和利息总额213万港元;(2)针对上述(1)项里总额所收取的利息;(3)原告提起诉讼的成本;及(4)进一步或其他救济。
公司正就诉状征求法律意见。
(文章来源:格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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