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董事长利用自己与控股公司老板的“特殊关系”,在贴现业务中多次收取好处费获刑,锒铛入狱后还模糊掌握他人涉嫌故意杀人线索的概念企图减刑。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这份刑事判决书,将小贷公司与贴现黑产之间更多的“交易”细节公之于众。
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承揽贴现业务
获得好处费超百万
文书显示,该案被告人朱某梅于2015年10月通过社会招聘的方式加入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半年后,朱某梅即出任博润投资控股旗下呼图壁县方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新小贷公司)董事长,并兼任该公司风控副总经理。
2016年2月至7月间,方新小贷公司承揽了浦曌集团过桥贷款业务并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浦曌集团放款。放款后,浦曌集团要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朱某梅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票据贴现商人翟某承揽了该贴现业务,翟某口头承诺会给被告人朱某梅“提成好处费”,后翟某贴现超过2.85亿元,朱某梅从中获利100余万元。
翟某在证言中表示,做贴现的人很多,竞争压力也很大。自己只要和方新小贷公司总经理李某以及朱某梅等人搞好关系,就能把浦曌集团和方新小贷所做的贴现业务牢牢把持在手中。不过为了把控风险,李某要求贴现人员由方新小贷公司指定,处于被动的翟某只好用提成、好处费等“糖衣炮弹”将业务关系维持。
自此之后,朱某梅多次收受翟某贿赂的“好处费”共计29万元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翟某也表示“这些钱是感谢他们给我拉了业务,同时也是为了以后能给我介绍更多的业务”。
与控股公司老板“有特定关系”
合伙截留票据费用
2018年春节前后,博润总公司董事长雷某希望回购在市面上流通的博润供应链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朱某梅便告知翟某让其留意一下。
当年7月,翟某称有人手里拿着博润供应链的汇票,想要进行转让。翟某称当事人愿意以六折出售,朱某梅希望能继续“讲价”,她也给领导汇报一下。朱某梅向雷某汇报后,雷某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按不高于8折的价格进行回购,又安排朱某梅从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融资部领取了4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朱某梅将其中36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交与翟某回购上述价值6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剩余1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交与雷某。
雷某在证言中表示,按商票的价格8折上董事会,收购商票的价格是6折的话,中间2折就可以截留下来,这么做没有上董事会商议过,都是其个人行为,就自己和朱某梅知道这件事,因为自己和朱某梅具有特定关系,互相之间非常信任。
据朱某梅供述,这中间两折的120万元,先预留出来作为公司经费。不过最后也没有入账,实际上是雷某据为了己有,之后给分她45万。
回购完成后,翟某还扣除3.5万元贴现费用并将剩余26.5万元交给朱某梅,朱某梅向雷某汇报此事,雷某予以默认,便将26.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提供他人挪用公款证据
辩称掌握刑事犯罪线索企图减刑
案发后,朱某梅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并提供其他犯罪线索,以求获得减刑。
据文书显示,朱某梅于2018年11月4日起就配合组织进行相关问题的调查,认罪态度良好,主动交代其涉嫌受贿29万元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并不掌握的其与雷某共同贪污150万元的犯罪事实。
同时向调查机关提供了博润供应链公司总经理彭某东涉嫌挪用公款1700余万元的犯罪线索,经调查机关查证属实。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朱某梅的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此外,退赔案款101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获刑2年的朱某梅或许对判决结果并不“甘心”,二审上诉辩称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掌握了冯某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线索,将保留的书证也提交给了管教,应属立功表现,请求二审在核实后予以减刑。
事实上,朱某梅提到的立功表现系其在押期间基于监室记录员的身份,将另一位犯罪嫌疑人冯某手写的材料提交给管教,既不符合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也不符合提供重要线索。最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诉求。
(张洋 HN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