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消息:2019年12月,19岁的职校学生黄某骑行,同向骑行的60岁唐某扭身吐来一口唾沫,正好吐在了黄某身上。黄某要求唐某道歉遭拒后,两人起争执,后升级为斗殴。最后唐某左下肢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黄某左手被咬伤致皮肤破损,属轻微伤。
2020年8月,公诉机关以黄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荔湾区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最终认定,黄某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该案庭审后,检方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若单就表面看,60岁老人伤情更重,双方有互殴行为,这似乎很符合“故意伤害”情形。
但涉事法院依法启动正当防卫认定,打破了以往“谁弱我有理”的思维窠臼,也没有简单用“互殴”来否定正当防卫的存在,这难能可贵。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的正当防卫认定,不是无凭无据的,而是严格立足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而不是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精确的标准去苛责防卫人。
事实上,这也是对去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准把握。
根据该意见,要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不是“谁弱(闹)谁有理”,而是坚持法理情统一。该案对更多司法实践不无启示:正当防卫认定,就该拿捏好善法分寸,不能因有互殴情节就“该认不认”。
□史奉楚(职员)
(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