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信「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
文章|《中国金融》2021年第4期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被认为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低碳绿色发展,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2030年前我国碳排放达峰和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以下简称“30·60目标”),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都需要深入研究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并通过宏观审慎管理等手段及早加以应对。
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包括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其中,物理风险是指发生气候异常、环境污染等事件,可能导致企业、家庭、银行、保险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资产负债表严重受损,进而影响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的风险;转型风险是指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推动经济低碳转型,由于大幅收紧碳排放等相关政策,或出现技术革新,引发高碳资产重新定价和财务损失的风险。这两种金融风险的存在,对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带来了重大挑战。
应对风险的前提是准确评判风险。由于气候变化的演变、极端情况的出现、相关政策的变化等都存在高度不确定性,气候变化与金融体系相互联系和作用的机理非常复杂,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的宏观审慎管理面临巨大挑战。一些国家在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等方面做了有益尝试,值得研究借鉴。
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管理的国际实践
2017年,二十国集团发布报告,鼓励各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开展环境风险分析。2017年12月,中国等八国发起设立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呼吁各国重视并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风险。此后,NGFS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报告,包括2020年9月发布了《金融机构环境风险分析综述》及其案例集。2019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深入探讨了气候变化与金融稳定之间的关系。国际清算银行(BIS)2020年1月发布报告指出,气候变化可能引起超预期、具有广泛或极端影响的不良事件,进而触发系统性金融危机。
一些经济体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开始在自身层面或要求金融机构进行环境风险分析评估。
一是从宏观经济金融高度进行分析研判。欧洲中央银行2019年宣布,将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将气候风险因素纳入欧洲中央银行业务运作框架。2018年12月,新西兰储备银行制定了气候变化战略,改进气候信息披露制度,以更好地识别、监管气候变化风险。
二是评估金融体系应对气候风险的韧性。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正在对参与其气候变化调查的每个实体进行更深入的监督评估,计划自2021年起,对澳大利亚一些大型授权存款机构进行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的脆弱性评估。欧洲中央银行开发了气候风险的宏观审慎分析框架,正积极与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以及欧元区成员中央银行等合作,进一步完善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的管理方法。2020年11月,欧洲中央银行发布指南,明确欧洲中央银行2021年将在银行气候变化相关风险自评估的基础上,对其问题提出意见,到2022年,欧洲中央银行将对银行相关做法实施全面监督审查,必要时对气候变化相关风险进行监管压力测试。
2019年12月,英格兰银行宣布,拟评估大型银行和保险公司气候变化相关风险敞口,并进行情景分析,测试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应对气候风险的韧性。法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也宣布了各自的气候风险压力测试计划。2020年5月,加拿大中央银行发布报告称,使用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评估了气候变化的经济金融影响。整体来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正根据数据的可得性和精细度,逐步采用更精确的方法量化金融机构气候变化相关风险敞口。
2019年11月,美国参议员肖恩·卡斯汀(Sean Casten)等提出《2019年气候变化金融风险法案》,建议美联储建立专业咨询小组,帮助制订包括气候变化情景的金融压力测试方案。2020年11月,美联储指出,将在金融稳定框架下监测和评估金融体系应对气候风险的脆弱性,要求银行建立和完善包括气候风险的重大风险识别和监控系统。
三是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2020年11月,欧洲中央银行宣布,2021年初将要求银行进行气候变化相关风险自评估并据此制订行动计划。APRA鼓励经济实体开展气候变化相关风险评估、管理和披露,并计划推出气候风险审慎实践指南。2020年6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环境风险管理建议原则,指出银行应在客户和投资组合两方面评估、缓解重大环境风险,银行应开发有关监测和评估环境风险敞口的工具和指标。2020年7月,法国审慎监管局(ACPR)宣布启动第一批“自下而上”的气候变化相关风险试点评估,以使法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及时发现数据缺失、模型不足等问题。ACPR还提出一个气候变化相关量化分析框架,供银行和保险公司自愿使用。
四是完善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要求。2015年8月,法国通过《绿色增长能源转型法》,要求机构投资者披露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管理信息。2020年6月,英格兰银行发布报告,介绍了英格兰银行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披露的主要方法、风险治理框架等。同月,英国审慎监管局(PRA)和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共同主办的气候金融风险论坛(CFRF)专门针对金融机构的气候风险信息披露发布指引。2020年11月,欧洲中央银行发布报告,概述欧洲中央银行单一监管机制中重要金融机构的气候和环境风险信息评估状况,分析其存在的不足。
气候变化相关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面临的困难
总体上看,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仍处初级阶段,面临金融机构应对意识不强、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方法有待改进等问题和挑战。
一是许多金融机构对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尚未给予足够重视。金融业尚未充分了解环境风险与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对环境风险分析的投入和能力不足。
二是信息披露不足影响风险评估。例如,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报告,仅45%的受调查机构公布了气候风险信息披露的方法、标准等,只有30%的机构公布了转型风险对自身商业模式的潜在影响,仅24%的机构披露了物理风险的潜在影响;在风险管理方面,披露关键绩效指标或关键风险指标的机构只占26%。
三是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方法有待改进。全球风险管理专业人士协会(GARP)对全球20家银行和7家非银金融机构的调研显示,只有50%的金融机构对气候风险进行情景分析,且只有少数机构经常这样做。摩根大通银行指出,现有气候风险压力测试模型需要解决好以下问题:气候变化何时产生负面影响;模型未讨论金融机构是否拥有足够的资本吸收损失,以应对气候极端变化长时间的影响;压力测试情景的一系列假设存在高度不确定性等。Pierfederici认为,气候敏感度(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增加一倍导致平均地表温度的变化)具有高度不确定性。Adrian等提出,压力测试的关键是要捕捉“第二轮”效应,即资产价格下跌导致廉价抛售,进一步压低资产价格而形成恶性循环的机制。
从中国的情况看,中国是全球绿色金融的重要倡导者和引领者,在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方面有一定基础。例如,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并将其先后作为人民银行宏观审慎评估(MPA)和金融机构评级的重要依据之一,这是我国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尝试。目前共有15家国内机构参与中英绿色金融工作组组织的金融机构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试点。但我国在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的评估和应对上也面临较大挑战。
一是近期一些地区煤电等高碳项目还在立项,为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的评估和应对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国内低碳能源政策研究项目数据显示,2020年前5个月,我国新推进煤电项目48吉瓦,相当于2019年全年投产煤电项目装机容量的1.6倍、新批煤电项目装机容量的2.8倍。
二是目前各方重点关注中小银行、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等方面较突出的风险,对短期不一定暴露,但中长期会产生巨大破坏力的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的认知远远不够,深度研究非常缺乏。
三是气候变化相关风险防范的基础性工作有待加强,包括绿色金融标准的统一、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的信息获取和披露、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对金融机构开展气候风险评估和应对的激励约束机制等。
政策建议
一是制定有较强约束力的碳减排规划。根据“30·60目标”和到2030年中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等目标,细化各行业、各地区的减排路径和能源转型目标,为准确评估、预测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强化气候风险应对的顶层设计和宏观审慎管理。建议强化宏观审慎管理职能部门的协调机制,重点就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等问题加强部门协调和绿色金融政策的顶层设计。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将气候变化相关因素和绿色金融活动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抓紧构建“国内统一、国际接轨”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以及气候变化相关风险评估的方法论和工具,及早开展气候变化对金融体系影响的情景分析与压力测试。
三是强化金融机构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评估的体制机制。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要求金融机构合理测算高碳资产风险敞口,将环境风险纳入其风险管理框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金融机构应及时披露资产组合的碳排放量和强度等。作为激励和约束,应提高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在中央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的权重,在货币信贷政策实施、存款保险费率缴纳等方面,统筹考虑金融机构气候变化相关风险及其应对状况,促使金融机构合理调整资产结构和风险拨备。相关措施可先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再逐步扩展到其他金融机构。
四是加强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评估和应对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准确理解和应对相关风险及其外溢效应。我国应积极参与气候风险的国际治理,促使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相关风险的缓释更加平稳推进。■
(责任编辑 张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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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