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2号)。2021年2月10日,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康新能”,300048.SZ)披露《关于公司自查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动力”)债务提供担保,金额合计2131.91万元。
截止目前,已协议解除担保责任金额和合康动力已偿还金额合计1452.75万元,担保余额679.16万元。上述担保协议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叶进吾直接安排签署,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及时披露。
合康新能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1.14条规定。叶进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1.7条规定。请合康新能董事会和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创建于2003年,隶属于北京中关村高科技园区,是一家专业从事工业自动化控制和新能源装备的高新技术企业。于2010年1月20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合康新能”,证券代码“300048”。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8.83%。
叶进吾为合康新能第六大股东,持股1.26%。叶进吾2009年6月23日至2020年4月30日担任总经理,2009年6月23日至2016年3月3日担任副董事长,2017年8月27日至2020年5月20日担任董事长。
2021年2月10日,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自查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查发现存在两笔违规担保金额共计2131.91万元,扣除已偿还金额共计1452.75万元,剩余未偿还违规担保总额为679.16万元。经过了解与核实,公司前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叶进吾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合康动力的经营发展,安排签署、盖章上述两笔违规担保涉及的相关合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收到相关担保资料且不知情。上述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进行信息披露,该情况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叶进吾及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已对上述违规对外担保提出反担保措施,具体如下:(1)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尚欠付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及叶进吾控股的企业共计596万元,上海上丰、叶进吾同意以此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如公司实际承担前述违规担保的保证责任,公司有权对等扣减应付给上海上丰及叶进吾控股企业的欠款。(2)上海上丰及叶进吾将226万元汇入公司银行账户作为保证金,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如公司实际承担前述违规担保的保证责任,公司有权扣减保证金。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7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
(七)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 9.1 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2号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叶进吾:
2021年2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自查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动力”)债务提供担保,金额合计2131.91万元。截止目前,已协议解除担保责任金额和合康动力已偿还金额合计1452.75万元,担保余额679.16万元。上述担保协议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叶进吾直接安排签署,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及时披露。
你公司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7.1.14条规定。叶进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1.7条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和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2 月 24 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