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四十二期)。信邦制药旗下2家公司均遭通报涉及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肽类激素“注射用醋酸亮丙瑞林缓释微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黔药监行罚〔2020〕6号)显示,贵州科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第十条“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的规定,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62.38万元,罚款145.78万元,罚没合计308.1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黔药监行罚〔2020〕7号)显示,贵州科开医药有限公司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规定,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46万元,罚款40.56万元,罚没合计53.02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上述2家公司遭罚没合计361.17万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贵州科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贵州科开医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科开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邦制药”,002390.SZ),持股99.98%。
官网显示,科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系贵州信邦集团旗下贵州科开医药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开拓,目前已拥有十余家门店。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元月,注册地为贵州省罗甸县,管理总部设在贵阳市。2010年4月,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390。已发展为一家集医疗服务、医药流通、制药工业为一体的全产业链企业集团。
《反兴奋剂条例》第十条规定: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反兴奋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同类生产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只能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供应外,还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供应。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