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理念,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银保监会日前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概念,为银行保险机构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危机情景中提供行动指引。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目的是为了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理念,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同时也能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办法》适用于特定资产规模以上的银保机构
《办法》包括总则、恢复计划、处置计划、监督管理和附则。明确了依法有序、自救为本、审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四项原则,强调有序恢复和处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办法》中所称恢复计划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制定,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应对方案,在重大风险情形发生时,该方案主要通过自身与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解决资本和流动性短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其目标是使得银行保险机构能够在重大风险情形下通过采取相关措施恢复正常经营。
而处置计划则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建议,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定的应对方案,在恢复计划无法有效化解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情形时,通过实施该方案实现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处置计划的目标通过预先制定的处置方案,使得银行保险机构在无法持续经营或执行恢复计划后仍无法化解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快速有序处置,并在处置过程中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以维护金融稳定。
银保监会表示,恢复和处置计划是银行保险机构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危机情景中的行动指引,但不排除在危机情景下实施其他恢复和处置措施。
同时《办法》也划定出了适用的银行保险机构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应按本办法要求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一)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调整后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二)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保险(控股)集团和保险公司;
(三)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其他银行保险机构。
中小金融机构可对标同业,及早启动相关工作
《办法》以资产规模为线划定了适用机构的范围,也就是达到一定门槛标准的银行保险机构就应当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那对于资产规模没有达到门槛的中小银行机构该如何适用《办法》呢?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可以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机构。中小金融机构在适用《办法》时,监管部门会更加注重灵活性、针对性和匹配性,包括考虑分批确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中小金融机构名单,分步制定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适当简化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具体要素等。
监管部门也将及时总结大型金融机构现有实践经验,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辅导和专题培训。中小金融机构也应当主动学习领会政策要求,对标同业良好做法,及早启动相关工作。
另外,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提高监管统一性和一致性。另一方面是为了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理念,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
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有利于强化金融机构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落实机构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将审慎经营理念贯穿业务全流程,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
通过恢复和处置计划提前规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和处置措施,提早预判和处理可能面临的障碍,也有利于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实现快速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对于普通的金融消费者而言,《办法》的出台也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利益,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对金融消费者实行系统性保护的金融公共安全网。存款保险制度自2015年施行以来,有力地促进了银行机构稳健经营,给予了存款人更及时、全面的保护。
2008年建立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更加细化、全面地保障了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近年来,对高风险银行保险机构的处置实践中,个人居民储蓄存款以及投保保单都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保障。
《办法》强调“分工合作”,明确与人民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等共享恢复和处置计划,协调各方面对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韩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