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却因离职后敲诈而沦为“阶下囚”。
2018年,西藏旅游(600749,股吧)完成控股权变更,正值摆脱退市命运以及资本运作关键时期。原财务总监将一封封举报信发向监管部门,一度索要3000万元赔偿款平息了事。
从裁判文书网获悉,2021年2月28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披露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揭开了敲诈案始末。
敲诈事件案发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魏某林获聘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藏旅游公司,600749.SH)财务总监,同年12月离职时与公司结算了劳动报酬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8年下半年,魏某林向国家证监、税务部门举报西藏旅游公司存在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偷税漏税等问题,并打电话给西藏旅游公司董事会秘书郝某。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魏某林以手中掌握西藏旅游公司关于税务、资产方面违法行为的材料为筹码,以不付款就继续举报、扩大影响为由向相关人员敲诈钱款。西藏旅游公司现董事欧某(系魏某林任职期间的公司董事长)因担心公司被举报后资本运作暂停、股价下跌,被迫同意向魏某林支付“保密费”500万元,并于2019年8月8日转账人民币269万元至魏某林银行账户。
2020年7月12日至7月14日,欧某在江苏淮安清江浦区出差期间,被告人魏某林通过微信联系欧某,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欧某要求其撤销以往的举报并发出澄清声明,才能继续支付剩余款项,被告人魏某林回复称如达到上述要求则需要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否则将继续举报西藏旅游以及欧某在江苏新成立的公司,欧某遂向警方报案致案发。
2020年8月4日,魏某林在沈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对敲诈勒索的3000万元金额,魏某林是这样计算的。
根据魏某林到案后供述,2017年6月,其到西藏旅游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时任公司董事长欧某口头承诺其年薪税后60万元,此外还有股权激励和绩效奖金,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股权激励没有明确说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绩效奖金口头承诺如果发现内部贪腐行为,按照涉案金额的20%给予奖励。2017年12月31日,其因身体原因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从公司总计领取30万元左右的薪酬。
2018年4月,魏某林发现西藏旅游股权发生变更,欧某不再担任董事长,也不再是控股股东,遂认为欧某曾承诺给予股权激励是在欺骗其。
不久,魏某林以举报为由提出补偿3000万元。魏某林表示,其看了其他公司股权激励的案例,最低是1000万元,绩效奖金按照其查处内部贪腐行为计算应该是500万元,上述两项因为公司没有跟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要乘以2,就是3000万元。
敏感时点举报
从西藏旅游公告中了解到,2018年期间,西藏旅游因此前2016年、2017年连续亏损,正徘徊的退市边缘,股票简称已变身为“*ST藏旅”。2018年7年,新奥控股通过受让受让国风集团及考拉科技股权,成为上市公司间隔控股股东,新董事长为赵某。
西藏旅游董事长赵某证实:当时西藏旅游公司因为连续亏损被戴星ST了,如果第三年再亏损将会被退市,新奥公司接手西藏旅游公司后正准备采取一系列资本运作让西藏旅游公司摆脱亏损“摘帽摘星”。2019年春节后,公司陆续接到相关部门要求展开公司自查的通知,要求核查的内容与之前魏某林说的差不多,魏某林也承认是其举报的。
事实上,从2018年下半年起,魏某林就已开始陆续向国税总局、西藏税务局、中国证监会和西藏证监局举报。考虑到魏某林举报时间节点敏感,西藏旅游如果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不管内容是否属实,一些正在做的大的资本运作就要暂停,一直等到调查闭环后才能重新启动。
西藏旅游董秘表示,当公司得知魏某林举报以后非常紧张,赵某就于2019年3月安排其先与魏某林接触一下,试探魏某林的目的并安抚。
2019年7月,魏某林直接向赵某发信息“税后800万与国风集团签,了结所有”。赵某回复其做不到。
魏某林称“这算是你失信于我的补偿,你施压欧某会同意的,超800万归你,三次以承担负债收购股权转让方需要交税35亿元”。
赵某回复“那也不能要800万元啊,你的胃口太大了”,
魏某林回复“我回去星期一就接着举报”。
赵某回复“你可以跟欧某去疯,想诈骗我和新奥集团就不妥了,欧某答应给你500万元,这事我能帮你的最多了,他在你手里有短处,我协调帮你,只不过是你欲壑难填而已,白得500万元不少了”。
保密协议浮出
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事实上,魏某林曾与原董事长欧某达成一致,并签订有保密协议。
根据2019年8月魏某林(乙方)与国风集团(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及补充协议证实,协议约定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等,保证信息不外泄,甲方向乙方支付保密费500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269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31万元。
正是在第二个付款时间节点,双方因产生分歧,欧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致案发。
欧某表示,当初之所以同意给500万元,一是因为西藏旅游当时已连续2年亏损,担心举报会影响公司2018年财报;二是若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将影响公司资本运作时机,此外欧某作为西藏旅游的董事,股票下跌也将对自己产生损失。
那么,魏某林曾向税务和证监部门举报情况是否属实?判决书中相关证据揭晓了答案。
2019年1月,西藏证监局向西藏旅游发出《关于就相关事项开展自查的通知》,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开展自查,并给予回复。2019年5月27日,西藏证监局出具举报事项答复函,正式告知举报人魏某林所举报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另西藏税务局于2020年1月作出结论,未发现西藏旅游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魏某林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转逮捕。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魏某林向西藏旅游公司主张的无论是3000万元,还是800万元或500万元,均非“合法薪酬”。事实上,魏某林从公司离职后从未通过任何法律途径向西藏旅游公司提出劳动待遇的主张,而是以不法行为迫使对方交付严重超出法律规定的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魏某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李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