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陆涵之
[ 货拉拉在2月24日表示,平台存在多处问题需要整改:其一,安全预警缺失;其二,产品安全功能不完善,在跟车订单的行程录音等问题上存在关键缺失;其三,跟进速度慢。 ]
3月3日,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发布了“关于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况通报”。通报显示,3月3日监察机关批准逮捕周某春。
案情还原中,有几个关键点导致双方出现矛盾。2月6日当天在履行搬家订单时,周某春在询问用户车某某是否需要付费装车搬运服务、卸车搬运服务时被拒绝。途中周某春为了节省时间提前抢接下一单业务,并更改了行车路线。在车某某提出车辆偏航时,周某春并未理会同时表达出对车某某的不满。车某某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时,周某春并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
事件中,司机因为用户拒绝付费服务而心生不满,随后双方因为偏航问题未沟通导致用户跳车酿成悲剧。国际新经济研究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郑磊(博客,微博)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司机希望通过提供其他服务获得更多收入,与客户希望节省开支的愿望产生了矛盾和冲突,这起事件中低价是一个导火索。
在双方发生矛盾时,扮演“中介”角色的货拉拉并未及时监测问题,而是处于隐身状态。
事件发生后,货拉拉在2月24日表示,平台存在多处问题需要整改:其一,安全预警缺失;其二,产品安全功能不完善,在跟车订单的行程录音等问题上存在关键缺失;其三,跟进速度慢。
货拉拉-司机版App《App信息服务协议》显示,货拉拉仅为运输服务提供方与运输服务需求方提供中立、独立的第三方信息中介服务,与司机方不存在任何挂靠、雇佣、合伙、合资或其他关系。
那么货拉拉在本次事件中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货拉拉与货运司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货拉拉作为平台为托运人及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其法律性质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货拉拉作为货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赵占领认为,根据目前警方通报情况来看,在此事件中货拉拉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于女孩的死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因货拉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经造成消费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货拉拉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女孩死亡,应对死者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是货运平台没有承担相应责任。赵占领表示,交通部在网约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是目前国内没有法律规定货运平台承担类似的承运人责任,这也是货运平台未能像网约车平台那样采取非常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事件说明对货运平台的监管也应该加强。
在平台职责上,赵占领认为货拉拉作为平台应该采取更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对司机应该进行准入前的背景调查,对于车辆应该设置准入门槛、确保车辆处于正常状态,在行程中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车辆多次偏离导航路线时应该及时介入等等。
中介模式也导致了货拉拉在事件发生后的缓慢反应。郑磊认为,问题核心在于平台认为自己只是中介,对双方交易过程不承担责任,这种做法在互联网环境下是不合理的。长期而言,如果经营者依赖这种简单的“建个网站,做个APP,就能赚钱”的思路,交易双方必然会发生很多争执。其他相关事件的经验表明,这种简单模式的互联网交易撮合平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平台只提供简单服务获取小额盈利,不能满足客户日益提高的对服务质量的要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表示,随着市场玩家的增加,城配行业最终还是会回归服务,货拉拉应改善自身的服务。如果一直是中间商,不做任何改变,不重视用户服务,路会越走越窄。
(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