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
2020年第四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9.6%、277.9%和319.3%。100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1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今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根据三支柱监管框架体系,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具体而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
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此外,银保监会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在去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数据的基础上,测算六类压力情景下的偿付能力相关指标变化,包括权益类资产下跌情景、交易对手违约情景、利率下降情景、重疾发生率恶化情景、退保率变化情景、赔付率恶化情景等。
(作者:李致鸿 编辑:马春园)
(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