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司法清收过程中,处置不良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是实现司法处置最常见的路径。
不过,部分涉及不良贷款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又因各种原因涉及刑事犯罪(主要有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合同诈骗、偷税漏税等行为),导致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财产被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天府银行行长黄毅认为,金融机构抵押物若因涉刑而被司法机关查封,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金融案件执行法院将无法直接解除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查封,推动抵押物的处置程序,而造成暂停处置该抵押物的客观现状。即便刑事案件已判决完毕,还会因刑事案件受害人要求追赃等原因,导致涉刑金融不良贷款因长期无法处置抵押物而无法获偿。
因此,在今年的两会上,黄毅代表建议,台针对刑民交叉案件中涉案财物司法处置的细则,以打破涉刑不良贷款案件中抵押物司法处置的僵局,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实现地区金融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黄毅认为,鉴于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不良贷款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导致其涉案财物被法院、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首查封和轮候查封的情况,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于如何定义“与案件无关”,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独立的司法认定程序。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不会明确涉案财物哪些与本案有关,哪些与本案无关。因此,民刑交叉的案件中,即使刑事案件做出了生效的裁判,涉案财物未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或犯罪收益,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仍然可以以涉案财物与案件有关,需要赔偿刑事案件受害人为由,在全部受害人未受清偿前不予解封。
此种现状导致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的金融机构即便通过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确认了其对涉案财物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并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也碍于涉案财物被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其他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而不能依法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处置。
为此,黄毅代表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对于刑事案件查封财产中涉及金融机构抵押物、质押物如何启动“与案件无关”认定程序、认定主体、认定期限等进行明确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中规定了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商制度,但仅止于“协商不成的,各自报请上级机关协商解决”,对于上级机关协商不成、如何处理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也没有设置有效的救济途径,特别是在跨省公安机关查封的情况下,导致涉刑不良贷款案件中的执行僵局存在难以打破的现状。
针对这一问题,黄毅代表建议,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商制度,明确规范各级政法机关的协商机制,为相关财物处置提供畅通的渠道,同时也为金融机构维护自身利益,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
(韩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