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为制定政策性银行法提供坚实基础。
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各领域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但政策性银行缺少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调整。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胡晓炼带来的提案内容就是建议制定政策性银行法。
关于提案内容,日前,胡晓炼对记者表示,今年的提案主要是出于几方面的考虑。她说,政策性金融集中体现了我国金融制度优势,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金融生力军。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面对内外部风险和挑战,需要更好地发挥我国金融制度优势,尤其是中国特色政策性金融的优势。
在银行法层面,我国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尚无政策性银行专门立法,这在设立政策性银行的国家中较为少见。
胡晓炼建议,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优势需要以法律为保障、以法律为准绳。
胡晓炼认为,我国政策性银行起步较晚,运行和监管主要依靠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这与政策性银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不匹配。制定政策性银行法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需要,是规范政策性金融经营管理的需要,以使政策性银行在法制的轨道上更好发挥作用。从国际实践上看,专门为政策性银行立法也是通行的做法。
“我们还有同业立法可参考借鉴。”在胡晓炼看来,政策性银行积极运用市场化方式履行政策性职能,与商业银行在市场化经营方面存在一定共性,可部分借鉴《商业银行法》,这也为制定政策性银行法提供坚实基础。此外,经合组织成员国、其他金砖国家等大多已有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门立法,可从中借鉴有益可行的成果。
(韩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