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声音|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天府银行行长黄毅:应加快解决金融机构涉刑不良贷款中担保物司法处置僵局

财经
2021
03/06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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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天府银行行长黄毅:应加快解决金融机构涉刑不良贷款中担保物司法处置僵局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蕾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天府银行行长黄毅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了两份建议,其中一份为《关于加快解决金融机构涉刑不良贷款中担保物司法处置僵局的问题反应及建议》,聚焦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司法清收过程中,处置不良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结构加速调整转型,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实体经济的巨大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有所上升。据悉,一部分涉及不良贷款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在企业经营过程没有做好法律风险控制,又因各种原因涉及刑事犯罪(主要有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合同诈骗、偷税漏税等行为),导致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财产被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

黄毅表示,金融机构抵押物若因涉刑而被司法机关查封,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金融案件执行法院将无法直接解除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查封,推动抵押物的处置程序,而造成暂停处置该抵押物的客观现状。即便刑事案件已判决完毕,还会因刑事案件受害人要求追赃等原因,导致涉刑金融不良贷款因长期无法处置抵押物而无法获偿。上述情形都将严重影响金融机构通过司法程序清收回款的时间,对金融机构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鉴于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不良贷款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导致其涉案财物被法院、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首查封和轮候查封的情况,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已经查封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因此,涉案财物能够解封的前提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检察院撤销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或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应当返还。

黄毅介绍,对于如何定义“与案件无关”,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独立的司法认定程序。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不会明确涉案财物哪些与本案有关,哪些与本案无关。因此,民刑交叉的案件中,即使刑事案件做出了生效的裁判,涉案财物未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或犯罪收益,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仍然可以以涉案财物与案件有关,需要赔偿刑事案件受害人为由,在全部受害人未受清偿前不予解封。此种现状导致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的金融机构即便通过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确认了其对涉案财物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并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也碍于涉案财物被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其他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而不能依法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虽然规定了国家机关应对涉及扣押或者民事诉讼中的抵押、质押或者民事执行等特殊情况的涉案财物采取协商制度,但未对协商不成,报请上级机关协商解决的具体方式、流程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往往因协商不成而造成僵局。

黄毅表示,金融机构通常作为金融借款关系中的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涉及需要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经济纠纷较多,而大部分刑民交叉案件因出现资产处置僵局而暂停,导致金融机构承担了巨大的资金损失。在这一现状下,金融机构也多次尝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同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甚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该情况,但终因缺乏法律的明确指引,并未取得任何实效。

基于上述情况,黄毅建议出台针对刑民交叉案件中涉案财物司法处置的细则,以打破涉刑不良贷款案件中抵押物司法处置的僵局,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实现地区金融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一是明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均有关于“与案件无关”的涉案财物应当解封的规定,但法律却没有明确“与案件无关”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认定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对于刑事案件查封财产中涉及金融机构抵押物、质押物如何启动“与案件无关”认定程序、认定主体、认定期限等进行明确规范。

二是完善司法机关之间协商制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商制度,但仅止于“协商不成的,各自报请上级机关协商解决”,对于上级机关协商不成、如何处理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也没有设置有效的救济途径,特别是在跨省公安机关查封的情况下,导致涉刑不良贷款案件中的执行僵局存在难以打破的现状。建议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商制度,明确规范各级政法机关的协商机制,为相关财物处置提供畅通的渠道,同时也为金融机构维护自身利益,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

(季丽亚 HN00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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