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怪大量撤材料,都怕撞在枪口上!3月起新刑法发威,欺诈发行判15年,信披造假罚款无上限

财经
2021
03/07
22:33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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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北京,记者高云)讯,3月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让欺诈发行真正迎来了“紧箍咒”。可谓重刑之下无“勇夫”,大量撤材料的原因也显而易见。

从核心修订来看:第一,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

第二,对于信披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取消20万元的上限。

第三,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部分情形将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刑法对相关违法刑期及罚金的提高,无疑将对上述违规行为产生实实在在的威胁力,所带来的影响也将十分深远。短期来看,暂时撤回IPO材料显然也为避免撞到枪口上。

欺诈发行刑期上限提高至15年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正案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

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提高到20%至1倍。

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至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部分情形,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月26日,证监会组织召开刑法修正案(十一)宣传贯彻座谈会,就宣传并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进行座谈交流。

会议指出,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立法的又一件大事,是贯彻落实“零容忍”要求、提高违法成本的重要举措,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行注册制改革的重要法治保障。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对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对于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16家被抽查IPO企业撤回材料

中证协今年1月底启动对20家IPO信披质量抽查,截至3月7日,16家IPO企业发行方或其保荐机构主动撤回材料终止上市,包括9家创业板、7家科创板拟上市公司。

难怪大量撤材料,都怕撞在枪口上!3月起新刑法发威,欺诈发行判15年,信披造假罚款无上限

1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了首发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检查名单第二十八次抽签仪式,本批参与抽签为2021年1月30日前受理的科创板和创业板公司,共计407家,20家公司进入首发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名单,其中创业拟上市公司11家,科创板拟上市公司9家。

由此,信披质量抽查名单中撤材料终止上市公司比例为80%,其中,创业板比例为81.82%,科创板比例为77.78%。

该名单上仅余4家,分别为华之杰、扬瑞新材、九州风神、国祥股份。

IPO异象:发审会召开前一天,两公司一取消一撤回材料

3月3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26次工作会议公告的补充公告。

难怪大量撤材料,都怕撞在枪口上!3月起新刑法发威,欺诈发行判15年,信披造假罚款无上限

鉴于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决定取消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26次发审委会议对该公司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

同期,鉴于盐城海普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证监会申请撤回申报材料,同样对该公司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

这是否是由刑法修正案带来的影响?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两家公司的同一场发审会议取消审核或只是巧合,林华医疗核查完毕相关事项或再上会,海普润或对某些问题解释不清楚才撤回材料。

林华医疗被问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

林华医疗哪些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查?海普润因何向证监会申请撤回申报材料?相关问题成为市场关注焦点,从以往的证监会反馈意见中或可发现一些端倪。

2020年4月30日,证监会发出的反馈意见中显示,证监会要求林华医疗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对相关问题逐项落实。

反馈意见中提到,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低,前五大客户相对稳定。证监会要求林华医疗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交易合作历史,具体交易内容、交易数量和金额及占比,交易定价依据,销售毛利率情况,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交易合作历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客户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资金往来等其他利益安排。

证监会要求林华医疗根据报告期内中标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销售前十大的终端用户情况,金额及数量;说明报告期内开展学术推广活动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销售主要依靠公司学术推广的模式及销售贡献情况,销售人员数量、分布及薪酬、销售费用等变动情况与公司自行开展学术推广情况是否能够匹配,是否合理真实,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核查,要求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法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林华医疗销售费用主要由职工薪酬和业务宣传费构成。

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补充披露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职级发布、当地人员平均工资等说明各期销售费用-职工薪酬的合理性;说明销售费用-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划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同时也要说明林华医疗业务宣传费是否均能对应到相关推广活动,业务宣传费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会计入账对应单据是否完整;补充披露发行人销售费用远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部分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海普润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会计差错更正多

海普润则存在较多问题。在证监会2020年11月6日向其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发出的反馈意见中,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刘必前长期在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任职(1985年至2017年),2016年任发行人前身盐城海普润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证监会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刘必前在高校任职期间投资设立发行人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高校教职工兼职和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及判断依据,刘必前创立发行人并任职是否需取得原单位批准,是否属于离岗创业。

刘必前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是否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是否存在泄漏原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原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此外,公司存在客户集中度和单一客户占比较高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0.22%、83.08%和 73.65%,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对金达莱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53.71%、71.26%和58.64%。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2017、2018年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会计差错更正较多。

(王治强 HF01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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