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早间,深交所向中迪投资及相关当事人李勤、刘军臣发放监管函。监管函称,2020年7月4日,中迪投资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勤于2020年7月3日与刘军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勤将其持有的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西藏中迪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刘军臣,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李勤变更为刘军臣。李勤、刘军臣同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公司在后续相关临时公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均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军臣。
2021年2月3日,公司披露的《更正公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解除协议暨终止公司控制权拟变更事项的公告》显示,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公司前期相关公告未就此进行说明、进行风险提示,并错误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由李勤变更为刘军臣,公司因此对相关公告内容作出更正。
同时,收购人刘军臣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也未督促其履行披露义务。李勤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深交所称,中迪投资、李勤和刘军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