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审察一年后,王光友一审判决书披露。
2020年1月,广元市纪委发布消息,雅安市商业银行广元利州支行副行长王光友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目前广元市利州区监委正对其进行监察调查。时隔一年后,2021年3月1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审判决,原雅安市商业银行广元利州支行副行长王光友因受贿、违法放贷获刑14年。
向违建项目放贷4000万
王光友曾长期在银行系统工作,1991年起供职于建设银行,2004年至2017年供职于遂宁银行、哈尔滨银行。2017年11月,王光友担任雅安市商业银行广元利州支行副行长,分管信贷业务同时兼任贷款审查小组组长。
到任第一个月,王光友遇到到一笔“大业务”。2017年底,广元日航机电高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日航公司”)总经理黄某经人介绍认识王光友,2018年6月左右,广元日航公司准备向雅安市商业银行广元利州支行提交正式书面贷款申请。
后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王光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贷款客户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贿赂款152万元、索取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李某贿赂款1万元。
事实上,王光友在办理这笔贷款过程中,不仅涉及受贿情节,还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
早在2017年7月,广元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调查发现,广元日航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且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违法销售工业用地的职工“倒班房”。上述情况发生后,广元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向政府部门进行了报告,并向广大购房者发出公告,该公告在《广元晚报》、广元电视台《新闻点击》等媒体进行了刊登和播报。此外,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几次对广元日航公司总经理黄某进行约谈,告诫该公司停止违法销售房屋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
但就是这样一个手续不完整、项目属于违章建设的贷款申请,经王光友签字同意,顺利提交雅安市商业银行总行审批并通过。
根据广元利州支行风控主管证实,广元日航在申请第一笔1000万贷款时,其提出过质疑。一是作为还款来源之一的“倒班房”是否能够取得商品房的销售资格;二是工业用地作为担保是否有股东会决议;三是评估的广元日航工业用地价值高于企业入驻价值,是否存在价格虚高情况。
第一笔1000万元贷款发放后,雅安市商业银行广元利州支行又向广元日航公司发放3000万元的第二笔贷款。截止案发,广元日航公司上述4000万元贷款本息均已逾期,雅安市商业银行确定其处于不良状态。
多次以借款为名索贿
受贿只是王光友违法行为的缩影,其还曾多次以“急用钱”为名,向贷款企业索取高额贿赂。
2018年7、8月份,四川虹禾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虹禾晶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准备向雅安市商业银行广元利州支行申请贷款。在办理四川虹禾晶公司贷款800万元过程中,被告人王光友向郭某表示急需资金周转后,以借为名向郭某提出给其转款20万元,但王光友内心并不打算归还该笔款项,郭某考虑到自己公司在银行贷款有求于王光友只好同意。
另2018年-2019年,孙某经人介绍认识王光友后向雅安市商业银行广元利州支行申请贷款,共获批4070万元。办理贷款期间,王光友以急需用钱为名向孙某分别两次借款40万元、40万元。
孙某为感谢王光友在其公司和个人贷款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忙,同时考虑到公司后续贷款仍需王光友关照,于是向王光友明确提出上述80万元借款中的第一笔借款40万元不再需要王光友归还。王光友对此表示同意,并非法收受了40万元行贿款。
事实上,王光友所称的“急用钱”只是受贿索贿一种形式,后经查证,王光友在收到其中40万元后,直接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入所保管的银行卡。
经统计,王光友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好处费共达233万元。
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光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光友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光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邱光龙 HF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