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表示,银行市场化退出关系到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建设和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郭新明表示,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有利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有利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2021年全国两会正在召开中,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提出,建议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统领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系统完整、和谐统一的现代化破产法律体系。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就上述提案专访了郭新明,请他解答了关于银行市场化退出、金融机构与普通企业破产有何不同、以及提案建议转化为具体政策后会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
当前银行业风险化解任务仍然较重
为增强中小银行风险抵御能力,近年来市场上发生多起中小银行合并重组的事件。此外,监管部门也对包括包商银行在内的十多家不同类型的中小金融金融采取接管、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对包商银行等个别发生破产原因的机构实施破产。而后,监管也在多个重要文件中指出,我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了决定性的成就,金融风险处置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当记者问及为何会关注银行市场化退出问题时,郭新明表示:“应该看到金融风险防范事关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机制现代化,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制机制任重道远。即使走过了两百多年现代金融发展的发达国家,也面临着金融风险防控不断迭代升级的问题。银行市场化退出关系到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建设和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他进一步表示,当前银行业风险化解任务仍然较重。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央行评级8至10级的高风险机构仍有545家,占全部银行业参评机构的12.4%。其中,一些中小银行偏离主业,治理机制不健全,风险偏好高,经营不审慎不规范问题突出,个别甚至存在挪用银行资金、利益输送等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受疫情影响,经济不确定性增加,部分银行风险不断暴露,今后一段时间风险化解的任务仍然较重。
郭新明认为市场竞争导致市场主体的退出是正常现象。“近年来,一些银行机构效率低下,经营不审慎,及时的市场退出能够缓解风险的积聚,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长期来看对全社会是件好事。”他说。
在郭新明看来,一个缺少适度的破产风险的意识和压力的金融市场,至少是活力不足、不够健康的,既容易累积深层风险酿成事件甚至危机,又难以造就培养有竞争力、高质量的市场主体,影响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因此,他认为设置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有利于构建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银行业完全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退出的还不多,当前,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企业破产法》加入金融机构破产专章为规范银行市场退出,构建金融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提供了法制保障。
从国际经验上看来,郭新明认为,差别化的市场退出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存款保险为保障普通储户利益提供了制度依据,中小银行往往通过收购承接、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市场退出。中小银行的退出并不会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反而有利于市场出清,保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破产清算等市场化退出方式能依法有序释放风险
此前,郭新明在提案建议中指出:“在立法内容上应重点响应金融机构破产对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破产与普通企业破产有什么不同?特殊性表现在什么地方?
对此,郭新明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其实与一般企业并无不同,都要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破产倒闭不可避免。但与一般企业相比,金融机构性质特殊,具有很强的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
他以银行举例称:“银行业务范围中的吸收存款几乎会涉及各类社会主体,尤其对个人客户而言存款安全是第一重要的,客户的充分信任对银行正常经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实践中每一次‘挤兑’都是一次信任危机,且带来的影响都不容小觑。因此,金融机构的破产条件应充分考虑其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纳入监管性指标等有别于普通企业的标准。”
当记者问及若该提案建议转化为具体政策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有那些?郭新明表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破产清算等市场化退出方式能依法有序释放风险,斩断风险传播,避免正常机构受到负面冲击,有效实现系统性风险的防控,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二是有利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把服务实体经济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银行业是服务制造业、民营小微企业、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健康高效的银行体系能更好回归本源支持实体经济。
三是有利于银行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低效率、高风险的银行退出市场能够带动银行体系竞争力的提高,实现全社会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四是有利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银行机构将开发出更多符合人民群众需要的金融产品,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李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