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不武】
对程三昌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零的突破,释放了强烈反腐信号。
刘武俊
检察机关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外逃贪官程三昌提起公诉。今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2020年检察机关用好法定特别程序,力促追逃追赃。对7名逃匿、死亡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潜逃境外19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诉。这起案件是在中央追逃办统一组织和协调下,检察机关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办理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对程三昌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零的突破,释放了强烈反腐信号,激活了纸面上的缺席审判制度,对外逃人员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完成第三次修正。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置了“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发布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其中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最高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释放出强烈的信号: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外逃腐败分子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不要以为海外就是法外之地,不可能逍遥法外。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腐败犯罪所得。然而,此前我国法律长期缺乏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外逃腐败分子往往在回国归案之前难以得到司法制裁。并且,很多贪腐分子只有回国后,才能对其进行审判,否则在法律上仍是“无罪”之身,很难处置其涉案财产。一旦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自杀,不但会中断案件线索,保护了其他“利益相关人”,更为重要的是,其近亲属得以保有犯罪分子违法取得的巨额财产。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中,凡涉及犯罪嫌疑人失踪、潜逃的案件,基本上是采取长期查封、冻结或扣押措施,直到犯罪嫌疑人归案并交付审判。若失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无法归案,或者生死不明的,那么赃款赃物将一直处于无法处置的状态。此外,因为没有“缺席审判”制度,对在逃分子的劝说、遣送及引渡往往涉及复杂的中外司法协作程序,耗费大量司法、外交资源,不利于正义的高效实现。
一言以蔽之,检察机关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外逃贪官程三昌提起公诉,激活了文本上的缺席审判制度,缺席审判制度有望真正从纸面落实到实践,真正成为惩治外逃贪官的司法利器,让外逃贪官不再逍遥法外,外逃腐败分子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作者系《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