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实施一年多后,适用于新证券法的首张财务造假罚单出炉。
近日,广东榕泰公告显示,因财务造假等信披违规涉嫌违反新证券法相关规定,公司及公司实控人、财务总监、董监高等15人将合计被广东证监局处罚1500万元。
市场人士认为,新证券法实施后,上市公司依旧进行财务造假属于顶风作案。而适用于新证券法的高额罚款,对市场有警示意义。遏制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需继续加大处罚力度、重视“追首恶”、利用科技手段加大事中监管等。
高额罚单敲响警钟
3月13日,广东榕泰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2018年和2019年年报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等三大信披违法违规事项,涉嫌违反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公司以及公司实控人、财务总监、董监高等15人将合计被处罚1500万元。其中,上市公司被罚300万元,公司实控人被罚330万元。此外,公司实控人还将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据广东榕泰公告,公司2019年年报于去年6月23日披露,是在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以后。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实施之后,仍有公司敢于顶风作案,一是目无法纪,二是公司治理不健全,三是自身当前利益使然。
“远高于以往的罚款金额对于市场有警示意义,以儆效尤。”田利辉认为,特别是,这次处罚并未止步于违规企业和其法人代表,而是涵盖了执行董事、离职董秘、独立董事、企业监事。这能够有利促动独立董事履职,有力推动董秘工作合规,有效带动企业监事尽责。这次处罚能够触动众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后,广东榕泰仍在2019年年报中虚增利润,妄图以虚假记载的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违法信披,属于“顶风作案”,应当由证券监管机构从重、从严处罚。
“针对上市公司处以300万元的罚款,虽未构成新证券法1000万元的顶格处罚,但相较于以前证券法的60万元顶格罚款而言,惩罚力度已有大幅度提升。”朱奕奕认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信披,负有信披义务的责任人员难辞其咎,对于此类人员加大罚款力度,将有力倒逼此类人员尽职履责,依法信披。首单适用新证券法的财务造假罚单及其高额罚款,鸣响了证券监管机构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监管信号。
宝新金融首席经济学家郑磊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实施后仍继续造假的上市公司,应该财务问题较严重,除了惩罚措施,可能需要对涉事公司进行更深入调查,以更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遏制财务造假关键点有三
《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网站统计,今年以来,截至3月14日,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已经发布26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金额合计约1.15亿元。其中,因涉及财务造假,龙力生物及其实控人、董监高17人合计被罚338万元(适用之前的证券法)。
“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之一,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市场秩序,必须坚决、果断、及时加以清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法官指出,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都是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核心高管人员的操纵下实施的,只有进行精准打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财务造假行为。因此,人民法院更加重视“追首恶”,让真正做坏事的人直接承担责任。
“对于证券监管机构而言也是一样的,要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关键点在于针对其实施者进行源头打击,只有加大对相关行为人及负有信披义务的责任人员的惩戒力度,方能震慑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违规信披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朱奕奕表示。
田利辉认为,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关键点有三:第一,惩戒力度需要继续加大。只有严惩才能防患于未然,带来造假的可能成本高于预期收益的情形,进而形成不敢造假的风气。第二,惩戒对象必须具体真实。只有抓住实际主使人和关键少数相关者,才能打到痛点,形成不想造假的心态。第三,稽查手段亟须智能实时。只有能够动态及时地通过大数据进行不偏不倚的人工智能监管,才能让造假在事中就难以实施,形成不能造假的现实。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