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北京应急”今日消息,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石化”)因安全隐患被处罚金8.5万元。
据了解,该企业具体违法行为为:VAC装置往复泵PU-0232-2A/B出口未设置安全阀(设备本身无安全阀),上述情况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1条“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应设安全阀”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依法对北京东方石化给予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北京应急管理局介绍,本次涉事的北京东方石化有机化工厂位于房山区燕山办事处,现有从业人员458人,是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产品为乙酸乙烯酯等。天眼查显示,北京东方石化成立于2002年12月25日,公司实缴资本562369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制造石油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等,为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后者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图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文章来源:中国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