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案件。显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在2014年—2015年间被挪用资金1.06亿元,并因此事被多家银行告上法庭,需对外偿付累计1.8亿元。
判决书披露,挪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人是一名承兑汇票中介,同时该银行时任行长及营销业务部主任涉案其中。
借鸡生蛋的生意
根据判决书梳理,票据业务中介熊某兵活跃在成都一带,主要与在江浙从事同样业务的陈某进行合作。熊某兵负责找到直贴银行开设同业账户共开展承兑汇票业务使用,陈某负责从持票人手中获取银行承兑汇票,联系同业账户开户行、转帖银行、直贴付款等。
2014年7月,熊某兵找到找到时任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行长吴某和营销业务部主任王某,提出以利润分成或60万包断的形式合作经营承兑汇票业务,即由诚民村镇银行在其他商业银行开设同业账户,并提供给熊某兵,熊某兵利用该账户进行承兑汇票业务以赚取利润,同时利用承兑汇票业务利息款每月帮吴某完成诚民村镇银行的存款任务。
吴某在未经诚民村镇银行行政办公会讨论同意并报请诚民村镇银行董事会董事长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以诚民村镇银行名义在其他商业银行开设同业账户并交由熊某兵使用进行承兑汇票业务,同时授意王某具体负责办理开设账户事宜并配合熊某兵进行承兑汇票业务。
熊某兵表示:“承兑汇票业务不需要自己和村镇银行出钱。陈某在江浙一带信誉很好,通常是他先把汇票拿过来,这边直接通过转贴现业务将汇票转手获得资金,再将资金打给持票人。”利用陈某的信用,熊某兵在业务过程中打了一个“时间差”,以承兑汇票业务产生的利差牟利。通过这种方式,熊某兵就完全不需要自己出资接收承兑汇票,完成了“借鸡生蛋”的全部过程。
偏航
2014年9月至12月,诚民村镇银行通过熊某兵联系衔接,先后在吉安农商行、民生银行(600016,股吧)盘锦分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临汾分行等银行开设同业账户,并开始以该行名义对外开展“卖出回购”式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以赚取利差。
但是,诚民村镇银行的同业业务将要面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为了确保承兑汇票业务顺利进行,吴某同意将同业账户网银U盾交由熊某兵保管。熊某兵安排职员每天将同业账户的余额转入其专门用于承兑汇票业务往来款转账的公司账户,确保诚民村镇银行同业账户上的余额每日清零。
同业账户U盾交给熊某兵,意味着熊某兵可以随意支配诚民村镇银行同业账户资金,且吴某等人无法知晓资金去向。吴某这个决策,导致了之后的事情偏离了预想的轨迹,为熊某兵的犯罪埋下了伏笔。
非己钱财,其心必轻。2014年11月,熊某兵经人介绍了解到英国碧威理财项目(现已认定为诈骗),夸张的收益让熊某兵心动不已,其想到可以将同业账户资金挪出进行投资获取更高的收益。一个月的时间,熊某兵多次挪用同业账户资金2340万元,并由介绍人打给英国碧威理财公司的地下钱庄。
从这一次开始,熊某兵陆续将将承兑汇票贴现得来的资金转出至个人控制的账户,并开始进行个人投资、对外出借,至最后挪用款项已经达到1.06亿元。
2015年6月,随着承兑汇票回购期限陆续届满,熊某兵挪用款项迟迟未还,致使没有资金进行承兑汇票的到期回购,垫资银行陆续将诚民村镇银行告上法庭,熊某兵挪用资金东窗事发。
此事也在江阴银行(002807,股吧)公告中得以披露。由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由江阴银行发起设立并控股,所以此案对江阴银行也有所影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江阴银行多次发布公告披露案件进展。
江阴银行表示,此案共涉及7份民事判决,法院均判决宣汉诚民银行需负责垫款银行的经济损失。
经多家法院判决,诚民村镇银行需对外偿付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垫付利息5045.94万元、违约金(截止判决时)1813.20万元,偿付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回购垫款8979.37万元及资金利息,偿付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垫付利息1354.45万元及资金利息、偿付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垫付利息770.57万元及资金利息,以上合计1.8亿元(不含资金利息),另须承担案件诉讼相关费用184.86万元。
江阴银行公告显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多次提出申诉,但最终均被驳回再审申请。不过,江阴银行同时表示,法院的裁定对该行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银行员工难辞其咎
熊某兵等人挪用资金一案在诚民村镇银行与垫资银行民事纠纷中暴露无遗,公安机关掌握线索之后对熊某兵进行了抓捕。
此时,熊某兵在开始进行承兑汇票业务业务时提出的“以利润分成或60万包断”形式合作也需要“打问号”。事实上,熊某兵在提出这种合作形式只是为了给吴某与王某送钱,为了使承兑汇票业务能够持续进行,熊某兵先后送给吴某现金30万元、送给王某现金60万元,在实质上构成行贿罪。同时,熊某兵还私自克制了诚民村镇银行印章5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能让熊某兵将“空手套白狼”的生意做到上亿元,并最终导致银行受到损失,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两人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点明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点:在违规开设同业账户后,吴某、王某将同业账户网银U盾交由熊某兵保管、操作,使得熊某兵完全控制同业账户资金进出。两人作为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其在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将U盾交给熊某兵控制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后果。但两人为谋取个人私利,未履行对同业账户的监管职责,放任同业账户资金由熊某兵进行操作,实际也就放任了熊某兵挪用同业账户资金。
并且,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为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确保违规票据业务能够持续进行,熊某兵与吴某、王某就每日将同业账户资金转出到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账户达成合意,由熊某兵授意手下工作人员每日使用网银U盾将同业账户资金转出到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挪用银行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同时,熊某兵按照与吴某、王某的事前约定,于每月末将从同业账户中转出的部分资金以其亲属名义存到诚民村镇银行帮助完成存款任务,下月初再由王某安排柜台直接将该资金转回到熊某兵实际控制公司,亦是一种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吴某、王某与熊某兵具有挪用同业账户资金的共同故意。
落网
2018年8月9日,熊某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宣汉县人民法院认为,熊某兵伙同诚民村镇银行工作人员吴某、王某违规开设同业账户从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在此过程中挪用诚民村镇银行同业账户资金1.062亿元,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等,数额巨大不退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在违规从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被告人熊某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诚民村镇银行工作人员行贿共计90万元,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同时,被告人熊某兵伙同诚民村镇银行工作人员吴某、王某等人伪造诚民村镇银行财务专用章等公司印章,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熊某兵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2020年5月,宣汉县人民法院对熊某兵作出宣判:对熊某兵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随后,熊某兵不服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被驳回,维持原判。
(李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