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太化股份(600281.SH)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该院就国电太一发电有限公司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已立案。
2008年10月03日、2008年12月03日、2013年01月01日,原告国电太一发电有限公司(“国太一电”)与公司氯碱分公司(“太化氯碱”)、公司签订了《供用热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原告国太一电向焦化厂和太化氯碱供汽。现原告国太一电诉公司支付欠付的焦化厂方面的热力费97.696万元、支付欠付的太化氯碱方面的热力费533.35万元,共计631.05万元。
公告显示,诉讼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热力费631.05万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包括截至到2021年01月15日的逾期付款损失339.88万元,以及自2021年0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