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康得或公司)发出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ST康得同时触及两项终止上市情形的相关安排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ST康得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标准如何执行?
答:2020年12月31日,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关于退市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新证券法,构建与注册制理念相匹配的退市制度,深交所发布退市新规及相关过渡期安排。其中,《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新规施行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及退市整理期安排。
*ST康得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通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仍适用上述原规则。根据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2月28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ST康得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披露。相关公告文件显示,经追溯重述后,*ST康得2015年至2018年净利润分别为-14.81亿元、-17.55亿元、-24.60亿元、-23.57亿元,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公司股票已触及《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二、*ST康得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标准如何执行?
答:根据《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新规施行前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及退市整理期相关安排。
*ST康得因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近日,*ST康得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三、*ST康得同时出现两项终止上市情形,在退市程序上应如何适用?
答:*ST康得同时出现重大违法类和财务类两项终止上市情形,为明确市场预期,深交所将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ST康得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时点早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点,根据《实施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深交所将按照财务类退市情形对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
四、公司股票后续的退市流程是怎样的?
答:公司股票财务类退市的退市流程包括,一是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4条,深交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二是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23条,自深交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三是公司股票摘牌。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26条,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我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完成终止上市流程。
五、股东后续是否还有交易机会?
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23条的规定,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ST康得股东在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其股票可在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
六、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如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答:*ST康得终止上市后,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但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基本权利不会变化。
*ST康得股票终止上市后,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股东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资产重组、股权变化等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提供信息,可以采用媒体公告方式,也可以采取邮寄通信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采取媒体公告方式。*ST康得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还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要求,详细情况可以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查阅(网站:www.neeq.com.cn)。
根据新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依法向*ST康得及相关责任人主张民事赔偿。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通过支持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等方式积极发挥作用,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深交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