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冯琪)3月15日,教育部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几种学位类型的授予条件、授予程序,并对学术不端问题的处理作出规定。
据悉,为完善我国学位法律制度,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提升学位工作质量,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部署,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15日。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不少于五人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草案》指出,学位按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并明确了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及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基本条件。
《草案》指出,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答辩前,组织同行专家评阅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评定其实践成果。评阅或者评定通过的,进入答辩程序;不通过的,可以按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定重新申请评阅或评定。
关于论文答辩,《草案》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不少于五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草案》强调,完成答辩环节,答辩委员会应当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决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若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两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随后,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决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若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可不授予学位
记者注意到,《草案》对学术不端处理作出详细规定。《草案》明确,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期间以及学位申请、同行评阅、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
另外,根据《草案》,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三种情形具体包括:
一是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二是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三是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草案》还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
(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