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打假”,哪些“坑”要避开?这些防骗术要学会!

财经
2021
03/17
10:44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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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打假”,哪些“坑”要避开?这些防骗术要学会!

又是一年打假维权时,“3·15”晚会的例行常规,总让每一家企业紧张又后怕。3月16日,来自银保监会消保局的2021年第一期风险提示,也发人深省。套路,似乎萦绕在生活的周围。

是否踩过坑,可曾上过当?暗访后的爆料,总让消费者始料未及。

掺假的黄金、过期的面包、以次充好的毛巾……让消费者心有余悸。

偌大的消费市场,感觉处处有 “陷阱”。

保险,一个更注重后期服务的虚拟金融产品,讲求“先交费后服务”。看似一个“超前”的消费行为,如今已随保障意识的提高飞入寻常百姓家。

就是这一具备保障功能的“日常”金融产品,近年来却因多种问题被消费者投诉。

看不懂的保险合同、繁杂冗长的保险条款、一波三折的保险理赔、剪不断理还乱的保险纠纷……越来越多关于保险的“抱怨”,随着互联网发展而蔓延。

有时,保险中的坑坑洼洼,让消费者叫苦连连。

何以解忧,如何避坑,成为保险消费者最想掌握的“技能”。但“避坑”前要知道问题所在,才是有效规避的关键。

恰逢“3·15”之际,『A智慧保』与大家一起深入保险业,看清这些“陷阱”。

八大保险陷阱

陷阱一:利用“停售”噱头赚取销售额

有一种营销叫饥饿式营销,也就是卖方利用买方“抢购”的心理,虚构出一种“不买就会错过一个亿”的营销氛围,在刺激下加快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保险,虽为一款金融类的虚拟产品,但同样具备周期性。随着市场的发展,保险也需要更新换代。但当监管对一种保险产品定下“退市”时间表后,许多营销人员就会借机搞“倒计时”式的保险宣传。通过新旧对比等方式,用最具冲击性的话术在朋友圈进行过度宣传。

例如,新旧重疾险交替之际,就有很多保险公司利用“旧版重疾险即将下架,赶快抢购”来进行促销,给消费者营造紧张感,从而增加销售业绩。

但“新产品不及旧产品好”、“新产品会涨价”等误导式销售,搅乱了消费者的正常选择,同样也埋下了因销售误导带来的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隐患。

为此,监管也曾就“炒停销售”一事发布警告,并直接点出部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对重疾险定义和经验发生率表修订进行片面解读,借此对重疾险产品以炒停售的方式进行“促销”宣传。

但这一行为,在保险销售中依旧存在。为此,为了规避被“误导销售”的可能性,消费者需理性消费,不应在抢购的刺激下蒙蔽理性的智慧。

陷阱二:过分夸大保险责任

购买保险是为了保障,但有部分销售人员为了达成业绩,完成目标,过分夸大保险产品的责任,来欺骗消费者购买产品。而这样的“陷阱”在保险销售中会经常出现,也是消费者最容易被骗的地方。

虽说人们现在的保障意识提高了不少,但作为一个专业性要求很强的金融产品,保险依然需要靠营销员的讲解来让消费者对相关的产品进行了解。而在这个人为的介绍过程中,不免会有夸大其词的说法。

尤其是免赔责任这一内容,有的营销员为了提高消费者购买的概率,甚至不向消费者介绍免赔责任,以至于很多在售后理赔时,消费者对于免赔责任并不了解,让消费者误以为任何情况都可以赔。

针对这一情况,监管虽有严惩,《保险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在保险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要履行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不得隐瞒、歪曲和欺诈,不得误导投保人。然而,销售过程难以控制,这一现象依旧存在。

陷阱三:以理财产品推销保险

保险,其本质为保障。但在销售过程中,有营销员将保险说成是理财产品,刻意回避或模糊产品性质。尤其是在介绍具有收益型的保险产品时,更是夸大了保险产品的收益。

这样的“陷阱”,经常发生在人身险中的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产品中。因抓住了消费者看“回报”的心理,部分销售人员就会“投其所好”,故意夸大说“这款产品收益高”等话术,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

虽然此前监管已出台相关规定,如“分红保险未来红利分配水平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但从现实的销售情况看,依旧存在不少夸大收益的行为。

而这一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就是,消费者未能获得销售人员所说的收益,感觉被骗从而进行投诉。保险业的形象也遭受了损害。

陷阱四:单方加重被保险人责任

大部分医疗险和重疾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进行就医”,此类条款实质是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设定了特定义务,属于隐藏性义务条款。

虽有防范保险欺诈目的的合理性,但该类条款将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责任转嫁给被保险人,加重了被保险人义务。部分保险合同中未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例外情形写在合同中,消费者如果不清楚特殊情形除外,可能就不申请理赔,丧失了理赔的权利。

陷阱五:规避、减轻保险公司责任

对于保险理赔,在保险条款中标明的触发点是最重要的。但在销售过程中,营销员在这一部分的解释并不多。为此,对于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理赔,很多人并不能清晰的知晓。

不过,从保险理赔条款看,保险公司则会设置很多条条框框。例如,3月9日浙江消保委点名的部分险企中,就存在一些保险条款的“陷阱”。

限定治疗方式。保险合同以格式条款约定手术及治疗方式,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手术和治疗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患病后,根据自身疾病选择最佳的治疗方式,倘若治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则无法获得理赔。

限定专科医生。消费者就医的时候通过正常挂号看医生,但不排除正常情形下遇到的医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资质条件。既然是保险公司指定范围的医院,医生是否符合资质要求就是医院及保险公司的责任,被保险人在看病时也无从知晓医生的资质,因此,该类规定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限定保险金额又限定住院天数。保险条款约定了保险期间,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在此情形下,又限制被保险人累计住院天数,实质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陷阱六:重要条款未进行显著提示

很多保险合同中都提到了等待期,即在等待期内,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一些保险合同中对于等待期不予理赔这一事项未通过字体加黑、加粗或者下划线等醒目方式提醒消费者。

陷阱七:诱导“带病投保”,避开健康告知

在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医疗险时,保险公司一般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健康情况,从而确定是否在可投保范围内。但有部分营销员为了达成业务,会故意诱导消费者隐瞒真实的健康状况,从而形成“带病投保”。

尤其是在互联网发展下,许多互联网保险产品免去了很多繁杂的专业性术语,只将最抓消费者眼球的内容呈现。而错误地引导了消费者投保。

这种情况时,一旦出险,可能就会面临拒赔,从而造成理赔的纠纷。

陷阱八:混淆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

对于保险的认知,很多人或有了很大提升。但对于一些老年人而言,尤其是在购买养老险产品时,或许会产生很多问题。

在长期普通寿险、分红险产品中,保险缴费期限和产品的保险期限并不一定完全相同。即使投保人按缴费期限缴纳了所有保费,也只是履行完了缴纳保费的义务,但保险合同的保障期限有时却比这个长。也就是说,在保费交完后,保险合同还有效。

但部分营销员在销售时,将两者混在一起说,没有明确告诉消费者,这样的情况下,有的消费者会因此上当受骗。

01

避“坑”指南

那么,消费者该如何避开这些“坑”?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又该注意什么?

避免盲目跟投

根据实际理性选择

不同的保险对象有不同的险种合同,消费者应根据自身情况谨慎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切勿盲目听从保险代理人的介绍。

投保前多方权衡

谨慎挑选保险公司

挑选保险公司时要注重该公司的规模、资金的充盈程度、投资额、理赔能力和运营能力。

注意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的

资格证书和就业证明

要查证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就业证明,确保其具有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格条件,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获得保险理赔。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的内容

尤其是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签约之前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不明白的条款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做出清楚的解释,碰到专业性强的表述,可以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看不懂保险合同而糊涂签约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

如实填写投保单

消费者一定要如实填写保单,不可以对保险公司欺瞒重大病史等情况,不然保险公司可能以此作为拒绝保险赔偿的理由。

02

维权“手册”

如果发现自己被侵权,该怎么办?

○ 涉及民事纠纷,可致电保险公司投诉热线。

○涉及民事纠纷,可寻求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调解。

○涉及民事纠纷,可拨打银保监会的维权热线12378。

○涉及民事纠纷,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及民事纠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违法违规,可拨打银保监会信访举报咨询电话010-66279113。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购买保险时被误导,在“投诉举报”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和材料。

End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A智慧保。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孟思源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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