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消息,3月16日,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20)京0491民初27823号,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告为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乐视公司),被告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
被告爱奇艺公司辩称,其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作品显示为用户上传,被告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没有侵权主观故意,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驳回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