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单交易现“乌龙”,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卡友支付与交行信用卡中心之间的其他所有权纠纷位列其中。案例内容显示,2018年1月至3月间,由于卡友支付为交行信用卡中心提供收单业务的部分交易存在非法套用信用卡还款交易商户类别码开展信用卡消费交易的情况,导致交行损失906万余元手续费。
不过,面对交行提出的赔偿诉求,卡友支付坚持认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己仅负责发送完整的信息,且交行信用卡中心在收到中国银联发送的信息后,并没有向其提出过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卡友支付还将中国银联作为自己的“挡箭牌”,强调双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银联未对其进行处罚,说明其并无违规之处。
交行要求卡友赔偿超900万手续费损失
《金融法眼》梳理相关裁判文书发现,作为支付机构的卡友支付,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作为发卡行,在处理收单机构发送的交易时,有权向收单机构收取刷卡手续费。不过,根据相关规定,信用卡消费交易手续费费率与信用卡还款交易手续费费率并不一致,双方的争执也源于与此相关的一场交易“乌龙”。
2018年1月至3月期间,卡友支付为交行信用卡中心作为发卡行的信用卡提供收单业务,其中有31.5万笔、涉及金额为21.1亿余元的业务,商户类别码均为9498,商户名称为北京诺泰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主体。中国银联按照卡友支付提供的交易信息,根据商户类别码识别交易类型为信用卡还款业务,并按照信用卡还款业务的手续费收费标准即每笔1.5元进行结算,向交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了手续费47.34万元,而上述交易手续费费率远低于信用卡刷卡交易金额0.45%的费率标准。
2018年6月,交行信用卡中心在检查业务的过程中发现,卡友支付提供的交易信息存在问题,遂向卡友支付发送《公函》。该公函载明:交行信用卡中心在日常交易监控中发现由卡友支付发送的部分交易存在非法套用信用卡还款交易商户类别码(MCC9498)开展信用卡消费交易的情况。因上述交易实际刷卡消费商户名称与账单显示商户名称不一致,引发大量客户否认交易与投诉;此外,因该类交易手续费率远低于消费类交易,造成信用卡中心手续费收入严重受损。
交行信用卡中心还在公函中通知卡友支付,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付手续费损失906万余元。
当月,卡友支付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箱向交行信用卡中心发送《致歉函》,卡友对交行信用卡中心手续费损失深表歉意,并就系统漏洞紧急排查。不过,对于交行信用卡中心提出的赔偿请求,卡友支付却认为自己有些“冤枉”,双方遂就此事对簿公堂。
卡友辩称银联未对其处罚
说明并无违规之处
在该案一审中,卡友支付辩称,自己并没有套用信用卡商户类别码9498的行为,自己设置的商户类别码是准确的;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己仅负责发送完整的信息。交行信用卡中心在收到中国银联发送的信息后,并没有向其提出过异议。且交行方面至今也未提供交易明细情况。
对此,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卡友支付开展收单业务过程中应当根据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真实场景,按照中国银联和交行信用卡中心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交行信用卡中心根据卡友支付发送的商户与持卡人的交易信息,审核放款。故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在银行卡收单业务过程中的资金清算合同法律关系,卡友支付据此负有设置正确商户类别码并向交行信用卡中心发送正确交易信息的合同义务。
此外,本案中收单业务中发生的商户交易类别码差错已成客观事实,至于该差错的原因系卡友支付设置错误商户类别码、系统漏洞、管理不当还是由于商户私自更改造成,并不影响交行信用卡中心享有向卡友支付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卡友支付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过,卡友支付以原审判决中上诉双方法律关系认定有误、赔偿金额认定有误等理由再次上诉。卡友支付辩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9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约商户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故应认定为卡友支付接受特约商户委托进行资金结算,但一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
而实际交易发生在交行信用卡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卡友支付作为收单机构,在交易中系特约商户的代理人,仅负责将商户产生的交易数据上报中国银联系统,并非基于中国银联的交易规则与交行信用卡中心构成多边资金清算合同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卡友支付还强调,双方当事人至中国银联就纠纷进行解决的过程中,中国银联也并未对其进行处罚,说明自己并无违规之处。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涉案双方之间并未直接签订相关合同,但鉴于双方均遵循中国银联制定的交易规则,在实际的交易和结算过程中,也按照上述规则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及费率进行结算并支付和收取刷卡手续费,故法院认定双方构成银行卡收单业务中的资金清算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无误。
此外,就卡友支付称中国银联未对其处罚故其不存在违规行为的主张,法院认为,中国银联仅基于其交易规则对双方争议进行调解,其处理结果并非双方间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故该主张难以成立。最终,法院驳回卡友支付上诉,维持原判。
公开资料显示,卡友支付成立于2003年,前身为中国银联控股子公司,2009年公司进行股份改制,2012年获得全国性银行卡收单业务牌照。2015年9月,卡友支付被上市公司达华智能(002512,股吧)收购。
(王治强 HF013)